第一類:營利所得

依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營利所得指公司股東所獲分配之股利總額、合作社社員所獲分配之盈餘總額、合夥組織營利事業之合夥人每年度應分配之盈餘總額、獨資資本主每年自其獨資經營事業所得之盈餘總額及個人一時貿易之盈餘皆屬之。

 

  • 公司股東所獲分配之股利總額:
  1. 1.現金股利總額=股利淨額+股東可扣抵稅額*註1

          個人股東應於取得年度列入營利所得,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

  1. 2. 股票股利總額=股利面額+股東可扣抵稅額

  •   a.  盈餘轉增資股票股利=>除權日為所得年度
  •  應於取得年度按股票面額和可扣抵稅額合計數列為綜合所得課稅
  •  
  •  b. 資本公積轉增資之股票股利,免予計入
  • 盈餘轉增資的股票股利為盈餘來自於資本公積而不是來自於盈餘。取得資本公積轉增資的股票股利,個人股東於取得年度不必列為綜合所得稅課稅。但是股東將來將此類股票轉讓時,應按轉換價格作為轉讓年度的證券交易所得稅。但是例外:
  1. (1)庫藏股票交易溢價

  2. (2)特別股收回價格低於發行價格之差額

  3. (3)認股權證逾期未行使而將其帳面餘額轉列者

  4. (4)股東逾期未繳足股款而沒收之已繳股款

  5. (5)受領贈與之所得

 

  1. 以上5項均不具股東出資額性質。公司以該等不具股東出資額性質之資本公積發給現金,非屬股東投入資本之返還,股東因而取得之現金,應作為取得年度之股利所得(投資收益),依所得稅法規定課徵所得稅

     

獨資、營利事業、合作社社員,盈餘總額:

  1. 1. 合作社社員:

  2. 合作社社員自合作社分配之盈餘總額為營利所得的一種,應併入綜合所得課稅

  3. 2. 獨資和合夥:

    獨資和合夥事業需申報和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須以應納稅額的一半(小規模營利事業免繳),減掉尚未抵繳的扣繳稅額(如銀行利息)金額,繳納營所稅。(104年開始實施,105年5月報稅開始適用)

     

個人一時貿易之盈餘:

收入-(成本+費用+損失及稅捐)=純益額(所得額)

若計算困難,得以純益額6%計算所得額

Ex.如多層次傳銷事業個人參加人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與消費者,所賺取之零售利潤

 

註1何謂股東可扣抵稅額:

股東拿到公司分配的股利之後,由於其拿到這些收入要再繳納個人綜合所得稅,等於繳納了兩次稅。因此在政府”兩稅合一規定下,股東拿到的股利可以扣抵股東的個人綜合所得稅。2014516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將兩稅合一股利扣抵率從100%扣抵降至50%(股東可扣抵稅額減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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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蓮花地政士事務所 104/10/30

 

【處分資產溢價之資本公積轉列保留盈餘者無須加徵所得稅】

公司法於901112日修正刪除第238條規定,資本公積已回歸商業會計法及相關規定處理,爰配合規定所得稅相關處理原則如下:一、營利事業89年度以前處分資產溢價收入累計之資本公積,經股東會或全體股東依經濟部91314日經商字第09102050200號令規定,同意轉列為保留盈餘者,其屬87年度至89年度處分資產溢價收入部分轉列之盈餘,無須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9規定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其屬86年度及以前年度處分資產溢價收入部分,如於轉列保留盈餘後,其截至86年度之累積未分配盈餘超過同法第76條之1規定之限額時,得免歸戶課徵股東所得稅。二、上述87年度至89年度處分資產溢價收入之資本公積,既經依商業會計法相關規定轉列為保留盈餘,嗣後營利事業於分配盈餘,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6規定計算稅額扣抵比率時,該比率之分母自應含括該轉列之盈餘。營利事業如以該轉列之盈餘進行分配,應依同法條規定計算各股東獲配之可扣抵稅額併同分配予股東,並應依同法第66條之41項第1款、第3款及第4款規定辦理。(財政部91/05/28台財稅字第0910452125號令)

 

【上市上櫃公司轉讓或註銷庫藏股票之課稅規定】

上市、上櫃公司依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2規定購買之庫藏股票,於轉讓或註銷時之相關課稅規定如下:一、庫藏股票交易(庫藏股票之轉讓或註銷)屬證券交易,惟該交易之溢價,依經濟部91314日經商字第09102050200號令及9219日經商字第09102306250號函規定,屬公司法第241條所稱「超過票面金額發行股票所得之溢價」範圍,可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19條規定,免予計入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二、庫藏股票交易之溢價作為資本公積者,非屬所得稅法第66條之92項規定計算未分配盈餘之加計項目;其交易損失,亦不得列為計算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惟上開損失公司於依據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30號「庫藏股票會計處理準則」第10段及第13段規定,沖抵同種類庫藏股票之交易所產生之資本公積,仍有不足而沖抵保留盈餘後,如有以當年度之稅後盈餘沖抵部分,該沖抵之金額可列為計算所得稅法第66條之9規定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三、自本令發布日起,庫藏股票交易之損失,依前述規定沖抵保留盈餘時,如有由87年度或以後年度之累積未分配盈餘沖抵者,該沖抵之未分配盈餘所含之可扣抵稅額,應於庫藏股票轉讓日或註銷變更登記日,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41項第5款規定,自當年度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中減除。其應減除之可扣抵稅額計算公式如下:
應減除之可扣抵稅額=沖抵之未分配盈餘×轉讓日或註銷變更登記日之稅額扣抵比率。
四、上開計算公式所稱之稅額扣抵比率,係指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6規定計算之比率;該比率超過稅額扣抵比率上限者,應以稅額扣抵比率上限為準。(財政部92/12/04台財稅字第0920456602號令)

 

 

【按查定課徵之公益彩券乙類經銷商應計算資本主或合夥人之營利所得】

 

按查定銷售額課徵營業稅之獨資或合夥組織之公益彩券乙類經銷商,得免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惟應按下列規定計算盈餘總額,並由其獨資事業資本主或合夥事業合夥人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類規定列為營利所得,依法申報繳納綜合所得稅:一、已依規定設帳記載並保存相關憑證者,以其所取得之公益彩券銷售佣金、兌獎佣金及經營其他營業項目之收入總額,減除各項成本、費用、損失及稅捐後之餘額計算之。二、未依規定設帳記載者,得按稽徵機關查定之全年銷售額(實際營業額高於查定銷售額時,應依實際營業額計算),依財政部訂頒之擴大書面審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實施要點規定,按所經營行業之純益率標準計算之;其經營2種以上行業之營利事業,應以收入較高業別之純益率標準計算之。(財政部92/05/15台財稅字第0920452383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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