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屬綠能許可.jpg

由111年開始申請漁電共生, 全程容許->建造->使用執照->養殖登記證->附屬綠能許可皆由我們三和地政士事務所辦理 , 終於最後一關順利完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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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割遺產之訴調解 - 複製.jpg

 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可以隨時請求分割遺產,沒有期限的限制,即遺產以自由分割為原則,除法律或契約另有訂定,才會有分割的限制。

  如果說被繼承人沒有留遺囑或是繼承人間無法協議分割的話,亦可以請求法院分割遺產。分割遺產的訴訟程序中,調解是強制性前置程序,法院會先安排調解,若調解不成立,才會進入訴訟程序進行審理。

  ~三和地政士事務所代理分割遺產之調解,很幸運的一次就順利調解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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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和 地 政 士 事 務 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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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和地政士事務所自有GPS與地政鑑界之點完全相同.jpg

1、共有物分割訴訟,現況占用建物面積和相對位置,需要繪製精準圖說。

=>三和自有GPS,可繪製精準測量圖說標明占用面積和相對位置。可事先規劃各共有人分割後之位置及圖說。

2、分割之後小於0.25公頃可以割嗎?是否可適用農發條例特殊情形的分割? 是否可以適用地權調整?有抵押權時如何處理?=>三和有豐富的經驗。

4、資材室、農舍 、養殖登記證、畜牧場登記證,合法之後可以申請農地農用證明,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 三和有豐富的經驗。

【三 和 地 政 士 事 務 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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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核定之後要在一年內給付~遺產稅由被繼承

最近幫客戶向國稅局(申請核認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的價值,並依規定申報自遺產總額中扣除。申請夫妻剩於財產核定下來之後,記得一年內要將夫妻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金核定的金額匯款給配偶,匯款單及收款帳戶及內頁要回傳給國稅局喔。

另外,遺產稅由被繼承人存款繳納要另外向國稅局申請,由繼承人多數決同意即可,不需要全體繼承人都同意簽名,國稅局有申請書及同意書可以下載。

【三 和 地 政 士 事 務 所】

繼承贈與、監護宣告、信託、分割合併、農舍解除套繪、水利地分割廢水路承租承買

畜牧場登記、養殖登記證、農舍申請、集貨包裝場所申請、資材室、附屬綠能許可、太陽能地目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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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和地政士事務所漁電共生養殖登記證會勘.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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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用地變更完成通知 - 複製.jpg

【三 和 地 政 士 事 務 所】

繼承贈與、監護宣告、信託、分割合併、農舍解除套繪、水利地分割廢水路承租承買

畜牧場登記、養殖登記證、農舍申請、集貨包裝場所申請、資材室、附屬綠能許可、太陽能地目變更

營業時間 | 平日 早上9:00~晚上6:00

聯絡電話 | 08-7732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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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設立容易,如果設立不好未來塗銷會很不容易】
目前在辦信託的過程中,發現每個地政對於ㄧ些解釋會不太相同。例如可否塗銷信託時,可否在信託契約中單獨約定由受託人單獨塗銷信託?
又例如委託人往生時,繼承人也往生了沒有繼承人可以會同塗銷信託怎麼辦?
目前一個塗銷信託的案子,客戶已經設立信託20年以上了,委託人往生,受託人也往生了,當初又設計受託人同為受益人。光塗銷信託就很頭痛了~
所以設立信託,除了考慮委託人和受益的利益外,也要考慮未來如何塗銷信託或是如何透過信託傳承財產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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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1205(函)土庫段123-25地號完成用地變更(交通用地變更農牧用地).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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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時間 | 平日 早上9:00~晚上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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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辦畜牧場的陷阱(一),取得畜牧場的容許 卻無法取得建築執照
申辦畜牧場的陷阱(一),取得畜牧場的容許 卻無法取得建築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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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舍開課資料(許詠筑).jpg

要購買鄰地(農牧用地)部份面積的土地,可以嗎?

最近有一位客戶,他的農地(農牧用地)申請鑑界之後發現佔用到部份的鄰地,想要跟鄰地買佔用部分的土地,但是鄰地地主怕賣給這位客戶部份土地之後,他的面積會小於2500平方公尺,日後無法申請農舍,此外,依據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第1項第1條,及其解釋函令(台內地字第1040411767號函)之規,應審認分割後無造成耕地面積細碎或不利農業經營之情形 ,才可以辦理。

如果到時候辦理分割時,請地政現場越界面積,要等地政測量後才知道有沒有少於2500平方公尺,但是地政無法事先確認分割後之面積。

也可以選擇,先另外以GPS(全球衛星定位儀器)測量越界的範圍,之後再把GPS測量的位置輸入到電腦確認剩餘面積是否大於2500平方公尺,如果沒有,再用電腦繪製分割後大於2500平方公尺的圖,再到現場放樣回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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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辦到一個案子比較特殊,土地謄本上有農舍套繪註記,但是地上的農舍已經拆除,該農舍是前地主興建的。該地主想要出售土地要不要通知農舍所有權人?農舍所有權人有沒有優先購買權?此優先購買權是物權效力還是債權效力的優先購買權?如果找不到該農舍所有權人要如何解除農舍套繪?

農舍是在農發條例89年修正施行前已興建完成

如果農舍是在農業發展條例89年修正施行前興建的,該農舍和土地已經分屬於不同人所有時,則不受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第4項之規定,農舍應與其坐落用地併同移轉的限制。但是出售前須通知農舍所有權人。

惟農舍和土地倘若仍屬同一人所有,出售時仍受農舍應與其坐落用地併同移轉的限制。

農舍是在89年修正施行後已興建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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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有客戶諮詢,他們共有15個繼承人但是有2個人不願意出面,這樣可以辦理繼承嗎?

可以辦理繼承,只是繼承人間不動產只能登記「公同共有」,不能登記「分別共有」。

什麼是「公同共有」呢?

公同共有指所有權人不依物品所有比例共同持有不動產 (民法第827條),每位繼承人的權狀上持分都會登記1/1,而不會像是分別共有權狀上會顯示每個人的應有部分是幾分之幾。

公同共有人可以單獨買賣或是贈與自己的應有部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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