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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戶打來詢問,他的土地上沒有其他鐵皮屋僅有擋土牆,最近要申請接電,卻被告知要先申請合法之農業設施才能申請接電?以前申請電都非常容易,是不是被台電刁難?
這是因為政府為了杜絕農地違建和農地工廠這種亂象,決定由源頭管理。民眾要申請接電,如果土地上有設施,要提出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同意容許使用文件,才可以向台電申請接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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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常有共有的耕地,共有人間因為要分割的位置談不攏﹔或是5個共有人,想要割成6塊,其中一塊維持共有作共同的行走道路使用﹔每個人應有部分面積太小未達最小分割面積…等種種原因,造成沒有辦法分割。
建議共有人們可以先打分管契約,把大家各自使用部分約定劃分出來,這樣不管是日後要移轉給第三人或是開農地農用證明,都會比較清楚。以下是常見的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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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兩側土地禁建範圍




公路兩側土地限建範圍






範圍




1.高速公路兩側路權邊界外八公尺以內地區。


2.計畫道路用地。




禁建範圍外,經公路主管機關認為足以影響路基、行車安全及景觀者,得劃為限建範圍。






不得




1.不得建築及設置廣告物


2.不得為土石方工程或蓄水圍堤等足以影響路基安全之設施




不得建造、設置危害公路路基、妨礙行車安全或有礙沿途景觀之建築物及廣告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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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107.11.16新聞稿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出售依農業發展條例申請興建的「農業設施」,非屬房地合一所得稅課徵範圍,個人交易該農業設施的所得,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課徵個人綜合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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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涉及所有權移轉之農業用地分割,應以分割前原地號查核作農業使用案
農企字第099017395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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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推動設施農業計畫補助原則-申請表 (1)_頁面_1.jpg
屏東目前網室除了檳榔的荖葉和小番茄不補助外,其他的有補助。(每個縣市和不同的年度會有不同的方案,先和農會確認可補助作物比較好)。申請表單可跟各鄉鎮農會索取。
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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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自有農舍販售種植之農作物是否仍屬供農業使用?
  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6條附表一規定,農舍許可使用細目包括「農舍及農舍附屬設施」、「農產品之零售」、「農作物生產資材及日用品零售」及「民宿」等四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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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產類農產品初級加工場.jpg
適用對象:
漁民或漁民團體(漁會或合作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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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jpg
 最近遇到養白蝦的客戶,土地面積大概6分地,他早期有申請水產品加工設施並取得養殖登記證,但是因為現場有增建設施沒有申請,導致養殖登記證5年期限到沒有辦法申請展延,等到最近想要申請水產類的農產品初級加工場,需要先補申請水產品加工設施時,才發現依照現行法規規定他的土地需要超過1公頃以上或是共同經營超過1公頃以上才可以申請水產品初級加工設施。
   自民國92年發布【農業用地容許作農業設施使用審查辦法】,法規依據農漁民的需求持續的修正。加工運轉設施,由民國92年規定的:「 (四) 自產水產品處理、轉運或加工設施:每0.5公頃養殖面積使用100平方公尺計算,最大興建面積為660平方公尺。」至民國110年限制以自有土地超過1公頃以上或是共同經營超過1公頃以上的土地才可以申請水產品初級加工設施,其中規定:「四、水產品初級加工設施及集貨、轉運或包裝處理設施,每一公頃養殖面積得使用200平方公尺,水產品初級加工設施及水產品集貨、轉運或包裝處理設施加總最大興建面積為800平方公尺;並得另配置管理室(含衛生設備),其最大興建面積為120平方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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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土地合約應注意事項-如何避免租到盜採砂石或是傾倒廢棄物之租客?
在辦農業設施的過程中,常常遇到地主說他的土地以前有被盜採過砂石、甚至傾倒廢棄物的狀況,這些土地看上去低於路面許多,有的甚至已經不能再農作或做其他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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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申辦養殖登記證益處(1101010).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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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山坡地或森林區內從事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各款行為,且挖方及填方加計總和或堆積土石方分別未滿二千立方公尺,其水土保持計畫得以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代替之種類及規模如下:
1.從事農、林、漁、牧地之開發利用所需之修築農路:路基寬度未滿四公尺,且長度未滿五百公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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