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常會有房東出租房屋給房客要續約時,因為覺得信賴房客覺得不用再簽訂租賃契約了,就變成房客每個月固定匯款,口頭說好雙方繼續承租,此時就會形成民法上不定期限之租賃契約。下列兩種情形,將導致民法上不定期限之租賃契約:
一、租賃期限超過一年,卻未訂立書面(民422條)
二、租賃期限屆滿後,承租人仍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而出租人不即表示反對之意思者(民451條)

 

但是當房屋由「定有期限之租賃契約」變成「不定期限之租賃契約」,影響最大的,莫過於屋主收回房屋的權利將受限制。依照土地法100條之規定,出租人非因左列情形之一,不得收回房屋:

  一、出租人收回自住或重新建築時。
 二、承租人違反民法第四百四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轉租於他人時。
 三、承租人積欠租金額,除以擔保金抵償外,達二個月以上時。
 四、承租人以房屋供違反法令之使用時。
 五、承租人違反租賃契約時。
 六、承租人損壞出租人之房屋或附著財物,而不為相當之賠償時。

 

依照土地法100條,出租人要收回自住或重新建築時,房東要證明名下沒有其他不動產,證明其有收回自住之必要,或是證明其有重建之必要,困難重重。因此建議,除了提早於合約到期前續約外,在原租賃契約中寫明,「本件租賃契約於期滿續約時,應經雙方以書面更新租賃期限,否則視為未續約」或是「續租雙方應另行協商再訂租約不適用民法默示更新之規定為較佳之方法

 

蓮花地政士事務所 105/7/30

代書,位於屏東縣里港鄉,專業於房屋過戶,土地過戶,預售屋過戶,高雄代書,高雄市地政士事務所,高雄法拍屋,高雄代書事務所,高雄土地代書,高雄代書費用,房屋過戶,財產繼承,高雄房屋代書,高雄土地過戶,高雄節稅贈與/節稅規劃,台南市地政士事務所,台南代書,台南法拍屋,台南代書事務所,台南土地代書,台南代書費用,台南房屋代書,台南土地過戶,屏東市地政士事務所,屏東代書,屏東法拍屋,屏東代書事務所,屏東土地代書,屏東代書費用,屏東房屋代書,屏東土地過戶, 養殖登記證,畜牧場登記證,綠能,太陽能,農產品加工室 ,出租土地合約,農保,信託,自益信託,他益信託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蓮花地政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