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縣稅捐稽徵處表示:94年1月30日公布修正的土地稅法第33條,不只調降土地增值稅稅率,且增列長期持有土地年限超過20、30、40年以上者,可分別就其土地增值稅超過最低稅率部分減徵20%、30%、40%,近來常有納稅義務人打電話詢問長期持有土地年限的起算點應如何認定?該處說明如下:
一、土地持有期間之起算點:
(一)一般合意移轉及形成判決以外的判決而取得者,為完成移轉登記日。
(二)因繼承取得者,為繼承發生日。
(三)因執行機關拍賣而取得者,為領得權利移轉證書日。但稽徵機關就該日期之查證有困難者,得以權利移轉證書所載核發日為準。
(四)因徵收取得者,為補償費發給完竣日。但稽徵機關就該日期之查證有困難者,得以徵收公告期滿第15日為準。
(五)因法院形成判決取得者,為判決確定日。
二、為符合實質課稅原則及公平原則,凡於第1次規定地價(以下簡稱原規定地價)前取得土地所有權,而於原規定地價後第1次移轉應課徵土地增值稅案件,起算點為原規定地價日。
三、信託土地、配偶相互贈與的土地、農業用地等不課徵或公共設施保留地免徵土地增值稅案件,於再移轉並應課徵土地增值稅時,其持有期間以第1次不課徵或免徵土地增值稅前取得土地所有權的時點為準;惟如其取得所有權的時點在原規定地價之前者,以原規定地價之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