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相互之贈與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並非真的免稅,只是延緩課稅】
依土地稅法第28條之2的規定,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是不課徵並非真的免稅,只是延緩課稅,該筆土地再移轉第三人時,仍須以第一次贈與前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核課增值稅。不論是否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均須申報土地移轉現值。如要申請不課徵,應於土地現值申報書註明配偶相互贈與字樣提出申請,經稽徵機關核發土地增值稅不課徵證明書辦理完稅後,即可持憑此不課徵證明書及向國稅局申請核發該贈與土地的「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向地政機關辦理移轉登記。配偶贈與土地一旦辦妥產權登記,即屬實質移轉,如果所贈與的土地係經辦理重購退稅仍於5年列管期間者,其因重購退稅已退還土地增值稅款,亦將依土地稅法第37條規定追繳;在決定贈與之前,最好確實掌握時機,以免因小失大。
【農業用地移轉與自然人時,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自89年1月28日土地稅法修正施行起,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與自然人時,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依這項規定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時,應由權利人及義務人於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時,於土地現值申報書註明農業用地字樣提出申請;其未註明者,得於土地增值稅繳納期間屆滿前補行申請,逾期不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故而,農業用地移轉申請不課徵,必須同時具備「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移轉與自然人」這 2項要件,並檢附農業主管機關核發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稅捐稽徵機關才會核准。另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於89年1月28日修正施行後第一次移轉,或申請不課徵再移轉,依法應課徵土地增值稅時,可調整原規定地價為89年1月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須檢附證件如下:
1、檢附該移轉土地於89年1月當時為農業用地之相關證明文件。
2、除第1 項證明文件外,其他文件同一般申報案件(買賣契約書、雙方身分證明文件及土地權狀等。)
3、並由當事人於土地移轉現值申報書註明「本筆土地於89年1月28日土地稅法修正公布生效時,為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請依修正生效當期公告土地現值為原地價課徵土地增值稅。」
【公共設施保留地被徵收前之移轉,須符合那些要件】
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於未徵收以前移轉,依法享有免徵土地增值稅優惠,但非屬都市計畫法內之公共設施保留地移轉,則不適用此項免 稅規定;李四所持有之這筆土地如僅係屬「道路用地」,而非屬都市計畫法內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仍無免稅之優惠。民眾常誤認為道路用地就是公共設施保留地,實際上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有幾項必備要件:
一 係指依都市計畫法所劃設之公共設施用地中,留待將來各公用事業機構、各該管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取得者而言。
二 經各公用事業機構、各該管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開闢使用,但尚未依法取得之公共設施用地,依前述都市計畫法之立法意旨,仍屬公共設施保留地。
三 將由政府以『徵收』或『區段徵收』方式取得,或未明文規定取得方式者。
資料來源:財政部2014/08/22
http://www.etax.nat.gov.tw/etwmain/front/ETW118W/CON/407/5987052931617089443?tagCo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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