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房屋所有人:
房屋所有人,指已辦理登記之所有權人及未辦理所有權登記之實際房屋所有人,但新建之房屋未經所有權移轉,應以營建申請人(即起造人)為房屋實際所有人。若房屋為共有,則向共有人徵收之,並應由共有人推定1人繳納。實務上,為方便共有人繳納房屋稅及免除送單催繳之困難,在不影響稅收範圍內,亦准予案所有權人持分比率分別發單課徵。
(二) 房屋設有典權者為典權人:
房屋設有典權者,則房屋已交由典權人使用、收益、管理,故規定應由典權人負繳納房屋稅之義務。若房屋設定典權,於典期屆滿,未再辦理典權登記,應向房屋所有人徵收之。(財政部60台財稅第35829號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