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定租賃
民法425-1 僅將土地或僅將房屋所有權讓與他人,或將土地或房屋同時或先後讓與相異之人時,實務上見解除有特別約定外,應推斷土地受讓人默許房屋受讓人繼續使用土地,但應支付相當代價,故其法律關係之性質,當屬租賃 。 為杜爭議並期明確 ,明定當事人間在房屋得使用期限內,除有反證外,推定有租賃關係,期限不受第449條第1項20年之限制,使用房屋至不可以使用為止。
■法定租賃
民法 第 426-1 條 租用基地建築房屋,承租人房屋所有權移轉時,其基地租賃契約,對於房屋受讓人,仍繼續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