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房地合一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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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112.11.02台財稅字第11204619060號令
摘要:
個人交易因連續繼承或受遺贈取得之房屋、土地,其持有期間計算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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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制房地合一重購退稅和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之比較.JPG

 

蓮花地政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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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公司行號)出售房地營業稅算法

內容

僅房屋部分課徵營業稅,土地部分免營業稅。依據「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6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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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設施保留地

公共設施用地

既成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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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3月的解釋函令,針對 105年房地合一施行前取得,105年施行後才辦夫妻贈與,合併計算持有兩年以上,出售時可以適用舊制

 

   財政部 令中華民國106年3月2日  台財稅字第10504632520號

一   個人取得配偶贈與之房屋、土地,適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6款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規定者,出售時應以配偶間第1次相互贈與前配偶原始取得該房屋、土地之日為取得日,據以計算持有期間及認定應適用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計算房屋之財產交易損益(以下簡稱舊制房屋交易損益)或依同法第14條之4規定計算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或損失(以下簡稱新制房屋土地交易損益),並按該房屋、土地原始取得之原因,分別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課徵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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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2015.08.19台財稅字第10404620870號令

 

一、 納稅義務人10511日以後交易因繼承取得之房屋、土地,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非屬所得稅法4條之41項各款適用範圍,應依同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計算房屋部分之財產交易所得併入綜合所得總額,於同法第71條規定期限內辦理結算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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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年 1 月 1 日後個人買賣自住房地 可適用重購退稅或抵稅優惠
法源編輯室/ 2016-03-25 [ 評論數 0 篇]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今(二十五)日表示,申請新制自住房地重購退稅優惠者,不論是先售後購或先購後售,兩者都須符合新制自住房地條件才可適用,另若以小屋換大屋,已繳納之房地所得稅可全額退稅;但以大屋換小屋,則只能按新屋價額占舊屋價額之比率退稅。

高雄國稅局指出,依據所得稅法第14條之8第1項規定,適房地合一新制)課稅之個人買賣自住房地,如個人或配偶、成年子女已於該房地辦竣戶籍登記並居住,且出售前一年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無論是先買後賣,或先賣後買,出售舊房地與重購新房地的時間(以完成移轉登記日為準)差距在二年以內,可申請適用重購退稅或抵稅優惠,按重購價額占出售價額的比率計算應退還或扣抵稅額。

文章標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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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於近日公告,個人因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致須出售持有期間在2年以下之房屋、土地之情形。符合前開公告情形時,納稅義務人於依房地合一新制規定計算應繳納稅額時,得按較低之20%稅率課徵所得稅。

  財政部說明,房地合一新制業於105年1月1日施行,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交易該制度課稅範圍之房屋、土地,係依持有期間在1年以內、超過1年未逾2年、超過2年未逾10年、超過10年,分別適用45%、35%、20%及15%稅率。惟符合該部公告之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交易持有期間在2年以下之房屋、土地,得適用較低之20%稅率課徵所得稅。該部公告適用案件類型如下:


一、個人或其配偶於工作地點購買房屋、土地辦竣戶籍登記並居住,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嗣因調職或有符合就業保險法第11條第3項規定之非自願離職情事,或符合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24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須離開原工作地而出售該房屋、土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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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籍人員

時間點

地價稅-自用住宅設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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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得額之計算

(1)出價取得者(買賣交換)

房屋、土地交易所得=交易時成交價額-原始取得成本-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土地漲價總數額

(2)贈與或受贈取得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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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合一個人與營利事業房地交易盈虧互抵比較表

 

個人

營利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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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 ( 要點第 19 )( 所得稅法第 24 條之 5)

項目

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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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 ( 要點第 19 )( 所得稅法第 24 條之 5)

項目

交易房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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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從事房地交易認定為營利事業(要點第18):

 

1

個人以自有土地與營利事業合建分售合建分成同時符合右列各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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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交價額未申報或偏低 所得稅第14之6

 依時價或查得資料,核定其成交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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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損失,得自交易日以後3年內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減除之

現制

新制

財產交易損失特別扣除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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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日認定原則

以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為準。註1(財政部73/05/28台財稅第53875號函)

 

*依具民法第758條有關不動產物權之得喪變更,非經登記不生效力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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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住房地重購退稅要件:

(1)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應於該出售及購買之房屋辦竣戶籍登記並居住

(2)持有期間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3)購買新房地後2年內出售原有房地(先購後售),出售房地後2年內購買新房地(先售後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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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人自住房地免稅優惠:

符合自住房地者,所得額400萬以內免稅;所得額超過400萬元部分,按10%稅率課稅。

 

要件:《所得稅法》第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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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稅範圍 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 要點 第二點

 

為利納稅義務人依所得稅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條之四、第四條之五、第

四條之四至第十四條之八及第二十四條之五規定計算及申報房屋房屋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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