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 年 1 月 1 日後個人買賣自住房地 可適用重購退稅或抵稅優惠
法源編輯室/ 2016-03-25 [ 評論數 0 篇]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今(二十五)日表示,申請新制自住房地重購退稅優惠者,不論是先售後購或先購後售,兩者都須符合新制自住房地條件才可適用,另若以小屋換大屋,已繳納之房地所得稅可全額退稅;但以大屋換小屋,則只能按新屋價額占舊屋價額之比率退稅。

高雄國稅局指出,依據所得稅法第14條之8第1項規定,適房地合一新制)課稅之個人買賣自住房地,如個人或配偶、成年子女已於該房地辦竣戶籍登記並居住,且出售前一年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無論是先買後賣,或先賣後買,出售舊房地與重購新房地的時間(以完成移轉登記日為準)差距在二年以內,可申請適用重購退稅或抵稅優惠,按重購價額占出售價額的比率計算應退還或扣抵稅額。

高雄國稅局說明,申請重購自住房地交易所得稅扣抵或退還,若以本人或配偶名義出售自住房地,而另以配偶或本人名義重購符合條件者,亦得適用。但重購之自住房地,若於重購後五年內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時,國稅局將按所得稅法第14條之8第3項規定,追繳原扣抵或退還稅額。

【許詠筑代書 /  08-7732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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