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帶保證人的意思是說,只要買方付不出錢了,就可以直接向連帶保證人要錢。但是 一般保證人的意思是說,債權人要主動向賣方討債,要在債務人名下完全沒有財產可以查封追討的情況下,才可以向一般保證人追討。
目前「保證人」分為兩種:「一般保證人」與「連帶保證人」(又稱連帶債務人), 所負的權利義務如下:
一般保證人 |
可主張先訴抗辯權 |
「債權人」強制執行「債務人」財產後,不足部分再向「一般保證人」追索 / 擔負部分債務 責任較輕 |
當事人在「保證合約中」約定,在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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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保證人」在「借款合約」未經法院裁決,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擔保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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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帶保證人 (連帶債務人) |
無法主張先訴抗辯權 |
責任等同債務人/ 擔負 100%的債務 責任較重 |
當事人在「保證合約中」約定, 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即為「連帶責任保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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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債務人未履行到期債務時,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責任範圍內承擔責任。 |
據銀行法第12條之1的規定,銀行辦理自用住宅放款及消費性放款,不得要求借款人提供「連帶保證人」;已取得「足額擔保」時,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借款人提供保證人。
不動產的貸款一般都是依鑑價8成以下放款, 所以基本上都是「足額擔保」, 故銀行不得主動要求借款人提供「保證人」 |
但借款人有還款能力不足之情形(例如:借款人薪資收入條件不足、借款人年齡較大致使可工作年限短於借款期限、有信用不良紀錄、借款人所提供之擔保品非屬自己所有等情形),為強化自身信用條件,借款人「主動向銀行提供保證人」者,不在此限。(須以書面向銀行表示主動提供「保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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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訣一>
到銀行辦理自用住宅、信用、購車等貸款,已不需要提供「連帶保證人」,相關貸款如已提供足額擔保,銀行不得要求貸款人提供「一般保證人」(借款人主動提供不在此限)。
<要訣二>
因自用住宅放款及消費性放款而徵取的保證人,其保證契約自成立日起,有效期間不得逾15年。(但經保證人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要訣三>
銀行必須先向借款人討債,追討不足才能找「一般保證人」追討,若「一般保證人」超過1人,則由所有保證人平均分攤欠款。
<要訣四>
若你現存的舊房貸契約若不能確定是「一般保證」或「連帶保證」, 請電洽你的貸款銀行, 若是「連帶保證」依法必須變更為「一般保證」, 對自身也比較有保障。
資料來源:聰明貸款 http://www.smartloan.tw/detail.jsp?coid=CO0000000000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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