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稅條例第3條規定:「房屋稅,以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及有關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為課徵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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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房屋:
房屋,指固定於土地上之建築物,供營業、工作或住宅用者。而房屋稅之課徵,不以合法為必要。無照之違章房屋仍應課徵房屋稅。
但屋頂搭建具有頂蓋、樑柱或牆壁之棚架,係屬增加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應併同房屋核課房屋稅。惟未設有門窗、牆壁之屋頂棚架,除供遮陽防雨外,其所能增加房屋之使用價值非常有限,為減輕納稅人之負擔,此類簡陋之棚架,免予課徵房屋稅。但屋頂棚架如設有門窗,牆壁或供遮陽防雨以外之目的使用者,仍應依法課徵房屋稅。
而大廈地下室既屬房屋之基層建築物,依法自應課徵房屋稅(財政部62台財稅第33884號函),而其仍依其使用情形而有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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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
指附屬於該應徵房屋稅房屋之其他建築物,因而增加該房屋之使用價值者。例如:太平梯、電梯、中央系統型冷氣機、加油站內之地下油槽及油亭雨遮、陽台超過1.5公尺部分均應課徵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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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廈地下室屬基層建築物應課房屋稅
查房屋稅係以房屋及有關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為課徵對象,房屋稅條例第二條及第三條已有明文規定。大廈地下室既屬房屋之基層建築物,依法自應課徵房屋稅。(財政部62台財稅第33884號函)
違章房屋亦應課徵房屋稅
房屋稅係以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及有增加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為課徵對象,無照違章建築房屋,自不例外。至房屋稅之完納,僅表示納稅義務之履行,不能據以使無照違章建築房屋,變成合法。(財政部67/03/04台財稅第31475號函)
房屋頂樓增建廣告塔不列入房屋稅課徵範圍
查房屋頂樓增建廣告塔,除加重其房屋負荷量外,並無增加房屋使用價值,自無房屋稅條例第二條之適用,故不屬於房屋稅課徵對象。(財政部62/03/12台財稅第31872號函)
26屋頂棚架徵免房屋稅釋疑
屋頂搭建具有頂蓋、樑柱或牆壁之棚架,係屬增加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應併同房屋核課房屋稅。惟未設有門窗、牆壁之屋頂棚架,除供遮陽防雨外,其所能增加房屋之使用價值非常有限,為減輕納稅人之負擔,此類簡陋之棚架,免予課徵房屋稅。但屋頂棚架如設有門窗,牆壁或供遮陽防雨以外之目的使用者,仍應依法課徵房屋稅。(財政部70/07/14台財稅第35738號函)
修訂各類建築物地下室房屋稅徵免原則
部分房屋地下室曾收取少許管理費,而須按營業用房屋課稅,致其收費尚不足納稅之負擔,因之多有關閉地下室不為使用情形,致造成市區停車之嚴重問題,經有關單位研討,並獲致結論如次:「一、各類建築物地下室,僅為利用原有空間設置機器房、抽水機、停放車輛等使用而未收取費用或未出租或由所有權人按月分擔水電、清潔、維護費而非營業者,均應予免徵房屋稅。二、各類建築物地下室如有供營業、辦公或住家使用者,應按實際使用面積分別依有關稅率課徵房屋稅。三、各類建築物地下室供停車使用,而有按車收費或出租供停車使用者,應按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四、各類建築物地下室其使用執照如為停車場,而不作停車使用者,應按地上建築物使用執照所載用途或都市計畫分區使用範圍分別計課房屋稅。」(財政部66/02/26台財稅第31250號函)
文章:蓮花地政士事務所 104/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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