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107.11.16新聞稿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出售依農業發展條例申請興建的「農業設施」,非屬房地合一所得稅課徵範圍,個人交易該農業設施的所得,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課徵個人綜合所得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下稱房地合一所得稅)的施行,是為解決房屋及土地分開課稅的缺失,並以健全不動產市場發展為目標,進而將房屋、土地之交易所得合一,按實價分離課徵所得稅;且為配合農業政策,於所得稅法第4條之4第3項明定將「農舍」排除於房地合一所得稅之課徵範圍外,依同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財產交易所得規定課徵個人綜合所得稅;「農業設施」係依農業發展條例第8條之1規定於農業用地上興建之固定基礎設施,其與「農舍」同為與農業經營密不可分,基於農業設施及農舍同為農業使用之目的,並考量房地合一所得稅制將「農舍」排除於適用範圍之立法意旨,財政部於107年8月20日發布台財稅字第10704534300號解釋令,將出售「農業設施」比照「農舍」一併排除適用房地合一所得稅,核釋個人交易農業設施之所得,應併同其他各類所得課徵個人綜合所得稅。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如有交易房屋土地,除所得稅法明定係屬於免課徵房地合一所得稅標的或非屬房地合一所得稅課徵範圍標的外,餘交易案件,不論盈虧,皆應於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次日起算30日內辦理房地合一所得稅申報,以免受罰。

 

財政部 令 如正、副本

中華民國107年8月20日 台財稅字第10704534300號

附件: 依農業發展條例申請興建之農業設施,比照所得稅法第4條之4第3項 後段規定,非屬同條第1項所定房屋之範圍;個人交易該農業設施之所得,應依同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課徵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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