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借貸和租賃的差異

民法第464條:「稱使用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以物交付他方,而約定他方於無償使用後返還其物之契約。而租賃依據民法421條。「當事人約定,一方以物租與他方使用收益,他方支付租金之契約」。雙方的差異為無償和有償之差別。

是否可以拘束第三人

使用借貸其為使用借貸的關係者,除貸與人與借用人間另有特約外,無移轉其權利於第三人之可言。而使用借貸其為債權契約,只能拘束契約雙方,沒有辦法拘束第三人  。

如何終止使用借貸契約

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貸與人得終止契約

1.貸與人因不可預知之情事,自己需用借用物者 (自住或是營業)。

2.借用人違反約定或依物之性質而定之方法使用借用物,或未經貸與人同意允許第三人使用者。

3.因借用人怠於注意,致借用物毀損或有毀損之虞者 。

4.借用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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