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位客戶,他的土地是丁種建築用地,土地的後面有一小塊畸零地。客戶原本就那塊畸零地已經有承租,有基地租約,然而客戶自己去辦理讓售後才被國產署告知不符合讓售之要件。事後客戶來找我們,問有什麼方式可以購買這塊畸零地?在評估購買國產署土地的各種讓售、標售方式後,後來建議客戶先向屏東縣政府取得「屏東縣公有畸零地或裡地合併使用證明書」,再向國產署申請讓售該筆畸零地。另外,在申請合併使用證明書前,需要先指定建築線~

核發基準-以屏東縣為例:

得申請核發公有畸零地合併使用證明書基準:

1、相鄰之私有土地及公有土地均為畸零地,非合併無法建築使用。

2、公有土地屬畸零地,非與相鄰之私有土地全部或局部合併無法建築使用。

3、私有土地屬畸零地,非與相鄰之公有土地全部或局部合併無法建築使用。

4、公有畸零地,與其兩側或四週任一私有土地合併後均可單獨建築使用時,任一側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先行提出申請。

5、私有裡地將相鄰之公有畸零地作為私設通路,如該私設通路符合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第二條或第一百六十三條之規定。

下列情形不得申請核發公有畸零地合併使用證明書基準:

1、私有土地如與申請之公有土地合併使用後,仍無法單獨建築使用。

2、申請合併之公有畸零地上如有合法建築物,不得核發本證明書。但該建築物為該申請人所有時,不在此限。

國有財產署讓售標準:

申購合併使用範圍內國有非公用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辦理讓售:

1、經行政院、財政部或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核定計畫、用途或處理方式。

2、政府機關申請撥用。

3、可單獨建築使用,且合併使用範圍內私有土地亦可單獨建築使用。

4、面積大於合併使用範圍內私有土地面積,且臨接道路,與私有土地調整地形後,各自可單獨建築使用。

5、面積大於合併使用範圍內私有土地面積,併同鄰接國有土地可單獨建築使用,且私有土地面積未達最小建築單元。

6、可單獨建築使用或併同鄰接國有土地可單獨建築使用。但合併使用範圍內國有土地為該私有土地唯一應合併建築之土地,且讓售後剩餘國有土地之全部或部分仍可單獨建築使用者,不在此限。

7、可單獨建築使用或併同鄰接國有土地可單獨建築使用,在直轄市面積為三百三十平方公尺(含)以上,其他行政區域面積為五百平方公尺(含)以上,且臨接道路。但合併使用範圍內國有土地,在直轄市面積未達三百三十平方公尺,其他行政區域面積未達五百平方公尺,為該私有土地唯一應合併建築之土地,且讓售後剩餘國有土地之全部或部分仍可單獨建築使用者,不在此限。

1120906(函)畸零裡地合併使用證明書_頁面_3.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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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建築線,袋地通行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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