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謂袋地:
指與公路無適宜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之土地;或雖與公路有聯絡,其聯絡並不適宜、不敷建築基本需求或通行有困難,致不能為通常使用之土地。
民法第 789 條:「因土地一部之讓與或分割,而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者,土地所有人因至公路,僅得通行受讓人或讓與人或他分割人之所有地。數宗土地同屬於一人所有,讓與其一部或同時分別讓與數人,而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者,亦同。」
什麼狀況下可以向國有財產署申請袋地通行權:
符合民法第789條規定應通行受讓人、讓與人或他分割人所有土地。
但是有下列三者特殊情況之一,亦可向國有財產署申請袋地通行:
1.應被通行地已建築使用,致無隙地可供通行者。
2.申請通行之國有非公用土地,現況已作水溝使用,或現況非屬現有巷道而已作通行使用者。
3.申請通行之國有非公用土地,屬作道路、水溝等公用設施之剩餘土地,且畸零狹小,難以有效利用者。
國有財產署如何判定符合申請袋地通行權:
國有財產署除了審核須符合民法789條規定之要件或是上述三者特殊狀況之一,另外會審酌國有非公用土地無核定計畫、用途或處理方式。此外如果是提供指定袋地建築線案件,得一併考量建築法令規定。最後再土地相關位置、地形、地勢及用途等,選擇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認定通行範圍。
申請袋地通行權的通行償金如何計算?
(一)僅提供通行者:按同意通行當期申報地價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一次計收五十年,得准分期繳納,期限屆滿後不再收取償金。
(二)提供指定袋地建築線,核發建築執照者:按同意通行當期公告土地現值之百分之三十,加計申報地價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六十年之總金額,一次計收,不得分期繳納,期限屆滿後不再收取償金。
(三)上述(一)(二)屬於以這三者特殊情況之一向國有財產署申請袋地通行權者「1.應被通行地已建築使用,致無隙地可供通行者。2.申請通行之國有非公用土地,現況已作水溝使用,或現況非屬現有巷道而已作通行使用者。3.申請通行之國有非公用土地,屬作道路、水溝等公用設施之剩餘土地,且畸零狹小,難以有效利用者。」,另外需以當期申報地價加四成後據以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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