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親為簽約人,子女為登記名義人

常在簽約桌上見到,父母親未能決定房地要登記為那一位子女,在簽約後才計畫登記為那一位子女。買賣過程中,買賣價金也都由父母親直接支付。視為父母親直接贈與不動產給子女,以公告現值和評定價格課徵贈與稅。

簽約人和房屋登記所有權人為子女

常見父母親認為一開始簽約人和登記名義人都以子女名義簽約,比較不容易被國稅局發現贈與,但是買賣過程中,買賣價金都由父母親直接支付。由於買賣過程中,子女未能提出價金確為其所有之證據,則視為父母親贈與現金給子女作為購買不動產之用,而非以不動產現值課徵贈與稅。

父母親贈與不動產給子女但贈與附有負擔 (子女已經上班有負擔貸款之能力)

假設房地市價2000萬,父母親貸款1400萬且負擔頭期款600萬,房地的現值1500萬。父母親再將此不動產及房地一起贈與給子女,日後房貸由子女繳納,則應課徵贈與稅 ( 1500萬-220萬-1400萬 < 0 )

遺贈稅法第21條:「贈與附有負擔者,由受贈人負擔之部分應自贈與總額中扣除。」

但因為房地合一下,日後子女賣出房屋時,是以當初父母申報贈與稅的房地現值當作子女取得成本,而非以市價,將會導致出售不動產的財產交易所得變高。

蓮花地政士事務所106/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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