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民法758條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

購買未辦未辦保存登記的建物,由於未在地政機關辦理登記,因此未發生所有權移轉之效力,即使已經在稅捐機關辦理稅籍移轉之手續,該建物所有權仍然屬於當初起造人之所有,如發生繼承則為繼承人。

然法院在實務上認為該建築物的所有權雖然不能移轉,但仍發生事實上處分權移轉的效力,而使買受人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該建築物,並排除他人之干涉。

印花稅

未辦保存登記建物不須繳納建物之印花稅

契稅

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仍應繳納契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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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758

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前項行為,應以書面為之。

民法第759

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之判決或其他非因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物權。

發表日期 106/5/31

 

 

蓮花地政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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