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閒農場之住宿設施是否需要取得旅館營業登記或是申請民宿登記即可?
依據109年7月發布之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第24條第2項規定,住宿設施為提供不特定人之住宿相關服務使用,應依規定取得相關用途之建築執照,並於取得休閒農場許可登記證後,依發展觀光條例及相關規定取得觀光旅館業營業執照或旅館業登記證。但於一定規模以下申請民宿登記即可。
依據108年民宿管理辦理第3條規定,經農業主管機關核發許可登記證之休閒農場或經農業主管機關劃定之休閒農業區,可申請民宿。又依據第4條規定:「民宿之經營規模,應為客房數8間以下,且客房總樓地板面積240平方公尺以下。但位於原住民族地區、經農業主管機關核發許可登記證之休閒農場、經農業主管機關劃定之休閒農業區、觀光地區、偏遠地區及離島地區之民宿,得以客房數15間以下,且客房總樓地板面積400平方公尺以下之規模經營之。」
休閒農場之住宿設施申請旅館登需變更建造及經營計劃書嗎?
休閒農場如將住宿設施之建照主要用途申請變更為「休閒農業設施─住宿(旅館)」者, 應辦理休閒農場「興事業計畫書」變更,將休閒農業設施之「住宿設施」用途項目調整為「住宿設施(旅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101. 07. 02農輔字第 1010722144 1010722144 號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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