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已有興建農舍之農地可否申請休閒農場?

依據109年7月發布之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第9條第3項及第22條第3項規定,已經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不得再申請休閒農業設施。

有關已興建農舍之農地欲申請休閒農場,得否於該筆農業用地上規劃設置休閒農業設施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106.05.01. 農水保字第1050244023號

一、查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9條第2項第3款規定略以「扣除農舍用地面積後,供農業生產使用部分之農業經營用地應為完整區塊,且其面積不得低於該農業用地面積百分之九十」,且基於農業用地上申請興建農舍係屬特許,如土地所有權人已先申請興建農舍,除農舍用地面積外,其餘用地應為農業經營用地且供農業生產使用,始符合農舍用途意旨。
二、另查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第19條,訂有休閒農場得設置之休閒農業設施,該等設施非屬「農業生產使用」之相關設施。爰已興建農舍之農業經營用地,不宜設置與一級農業生產使用無關之休閒農業設施,以符合農業用地准許興建農舍之立法意旨。
三、另有關雲林縣政府105年11月9日府農輔二字第1052524511號函暨花蓮縣政府105年11月25日府農保字第1050221186號及106年3月24日府農保字第1060056056號函所詢事項,請貴府依本函憑辦。

 

 

 

蓮花地政士事務所

繼承贈與、監護宣告、信託、共有物分割、農舍解除套繪、水利地分割廢水路承租承買

畜牧場登記、養殖登記證、農舍申請、集貨包裝場所申請、資材室、附屬綠能許可、太陽能地目變更

營業時間 | 平日 早上9:00~晚上6:00

聯絡電話 | 0982969556

地             址 | 905屏東縣里港鄉三部村三和路12020

簽約中心 | 807高雄市三民區正興路50

e-mail    | eugneicyo@gmail.com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蓮花地政 的頭像
    蓮花地政

    蓮花地政士事務所 【各項農業設施登記、信託節稅規劃】

    蓮花地政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