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不得申請查調債務人房屋稅籍證明
基隆市稅務局表示,依據稅捐稽徵法第33條第1項第8款規定:「稅捐稽徵人員對於納稅義務人之財產、所得、營業、納稅等資料,除對下列人員及機關外,應絕對保守秘密:...八、債權人已取得民事確定判決或其他執行名義者。」,其旨在協助債權人之私法債權儘速獲得清償,故債權人得查調債務人財稅資料範圍應以對強制執行有實質助益者為限。是以,「受理債權人申請查調債務人財產及所得資料收取服務費標準」第2條規定,債權人得申請查調之資料為債務人之財產或所得資料,尚不包括房屋稅籍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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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105/03/03
發佈單位:基隆市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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