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林嘉焜(萬泰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副總經理)】
2011/01/08 經濟日報/S12版/稅稅平安
個案實例
劉董事長購買一張即期年金險,繳費滿一年後,每年領回90萬元,當作退休金。但劉董不幸於兩年內過世,子女認為此保單為免稅不須計入遺產;但國稅局認為年金保險必須計入遺產,而且子女已領走身故保險給付,屬於惡意逃稅,再加罰鍰。遺贈稅法明文規定保險給付不計入遺產,為何有逃稅問題?
個案解析
原則上,保險給付免課所得稅。但是,保險給付若是要免遺產稅,至少必須符合三條件:(1)身故給付、(2)壽險、(3)指定受益人。
但三條件為表面形式,國稅局仍要評估「實質課稅」原則,以經濟事實判斷保單是否要計入遺產。本案遭國稅局計入遺產的原因,分析如下。
1、保險運用大數法則,透過精算,每個人只要繳交一點點保費,就可以獲得很大的保障。但是,國稅局發現劉董事長躉繳1,315萬元保費,只領一次年金90萬元,就過世了,而子女一筆領回未到期年金1,142萬元。合計此年金險讓劉家損失83萬元,完全不符合保險利益,也無以較少的保費獲得較大的保障,與保險分散風險消化損失特性不符,不能適用遺贈稅法的保險免稅規定。
=>保險給付低於已繳保險費
高齡富翁帶病投保…可疑
2、劉家人主張年金險保障讓爸爸活著的時候,每年有90萬元可以領,不用煩惱退休生活的經濟問題。但劉董事長有上億財產,且有高額利息所得及營利所得,並自營貿易公司,對此年金險無急迫需求。經濟上不會因劉董事長死亡失去經濟來源而讓家人陷入生活困境,與保險精神不符。
3、要保人繳納保費保險契約生效後,對保單有「現金請求權」,要保人享有隨時終止契約並取得解約金權利,亦得以向保險公司借款。可見,保單是要保人的財產,應計入遺產。
4、國稅局發現劉董生前有基金孳息20餘萬元,但是遺產稅申報書卻無該筆基金。追查後,發現劉董事長陸續贖回基金轉購保險。國稅局認定劉董事長捨棄保證高利定存,卻轉作保險,有明顯規避遺產稅的動機。
5、國稅局認為劉董事長投保時,已屆71高齡,年歲已高,而國稅局查出病歷佐證當時健康狀況已走下坡,二年內,劉董事長因急性心肌梗塞、心因性休克死亡。
6、以躉繳方式投保年金保險,可立即減少其現有財產,等到劉董事長身故後,所減少的現有財產即轉換為對身故受益人的保險給付。國稅局認為應就實質上經濟利益之享受者予以課稅,符實質課稅及公平課稅原則。
7、劉家人在複查申請書陳述劉董事長當時因節稅規劃而投保,此年金險保單,已失去其經濟實質的相當性。
躉繳保費意圖逃稅…加罰
8、劉家子女在申報遺產稅申報書前二個月,就向保險公司申請一次貼現給付之年金餘額1,142萬元,但劉家人漏報該筆遺產,國稅局認定已知悉並領取保險給付,卻未申報或揭露,依法加一倍罰鍰。
綜合以上理由,其投保動機、時程、所繳保險費及事故發生所獲保險理賠金額等因素判斷,顯然藉由指定身故受益人及採取躉繳保費方式,將其生前應稅財產轉換為年金給付,於劉董事長死亡後,其家人仍可獲得與繼承相當的所得,達到規避遺產稅之實,基於實質課稅及公平正義原則,該身故保險理賠金1,142萬元,核定予以併計遺產總額課稅。
貼心小叮嚀
別濫用稅法保障
保險法第112條及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前段規定,約定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不計入遺產總額,其立法意旨,是考量被繼承人投保目的為保障、避免受益人生活陷於困境,故免徵遺產稅,並非鼓勵或容讓一般人利用此一方式規避遺產稅。
資料來源: http://www.wantaicpa.com.tw/%E6%96%87%E7%AB%A02011010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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