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父母會替子女購買儲蓄險,常以自己為要保人,等到保單繳費期滿前,再變更要保人與受益人為子女,但高雄國稅局日前提醒,這樣的做法將產生贈與稅,父母為子女進行理財規劃時,要特別注意稅負問題。

高雄國稅局近期接獲轄區內民眾來電詢問,甲君在多年前購買多筆保單,以自己為要保人及受益人,由於保單繳費已屆期滿,打算變更要保人與滿期金受益人為兒子乙君,擔心會有課稅問題。

 

國稅局官員表示,父母以本人名義為要保人購買保險,日後將要保人變更為子女時,除非能證明過去所繳付的保費,實際上均由子女支付,並向國稅局提出相關文件證明,否則這類變更要保人、受益人的做法,不但不能達到節稅目的,反而還會惹「稅」上身。

官員進一步指出,民眾購買保險,由於保單價值仍屬財產一部分,若是變更要保人及受益人,等於將原本個人應得的保險利益,變更為他人所有,在性質上是將財產無償移轉,國稅局將認定為贈與行為,對其課徵贈與稅。

高雄國稅局提醒,依據保險法規定,要保人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因保單有財產價值的權利,要保人交付的保險費累積利益則屬要保人所有。

換句話說,父母為子女從小規劃保單,在簽約時決定要保人為誰,事涉後續的稅負問題,而站在贈與稅節稅的角度來看,會計師建議,保單簽約時即以子女為要保人,節稅空間較大。

專家指出,如果以子女為要保人,同時子女也是滿期金與生存金的受益人,等到保單期滿、拿到保險金時,在要保人與受益人為同一人的情況下,就沒有「贈與」的問題

在繳付保費方面,父母可先把錢放在子女戶頭,再從子女戶頭去扣保費,由於父母贈與的是保費,而不是要保人(父母)給受益人(子女)的滿期金或生存金,只要年度所繳保費及其他贈與,總金額低於220萬元,就不必繳交贈與稅。(工商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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