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敗筆,逃稅洩底…保單貸款 躲不掉遺產稅

2010/12/25 經濟日報/S12版/稅稅平安

個案實例

陳董事長為A公司負責人,公司營運良好,歷年公司保留盈餘未發放,造成每股淨值很高。陳爸爸為避免高額遺產稅,聽從財稅顧問建議,以公司資金繳交2,658萬元保費,再以保單貸款2,075萬元,償還部分股東借款。如此一來,陳爸爸是保單貸款人,負債2,075萬元。保單生效一年內,陳董事長不幸過世,這筆保單貸款可以視為「生前未還之債務」,當作遺產的扣項嗎?實務上,國稅局不接受保單貸款為遺產扣項,並予以調整補稅。

個案解析

陳董事長購買兩張躉繳還本型保險,都是躉繳1329.3萬元,保額只有1,000萬元,要保人與被保險人都是陳董事長。
陳董事長以A公司開票繳納上述保費,繳費後,不到一個月,就向保險公司辦理保單貸款,又分別貸款1,036萬元、1,039萬元;並且還款匯入A公司帳戶。保單生效後八個月,陳董事長不幸過世。
陳家人主張陳董事長的保單貸款,死前仍未清償,依據遺贈稅法第17條第1項第9款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未償債務,具有確實證明者,應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不過,經過複查與行政訴訟,國稅局仍是不准陳家列舉保單貸款為陳董事長遺產的減項。因為,本案的保單貸款有以下敗筆。

 

敗筆一:保單貸款不能當遺產減項

國稅局認為陳董事長繳完保費後,不到一個月,就把資金貸款出來,就實質而言,乃屬取回其繳存於該人壽公司的本金,足以認定陳董事長財產上利益並未因此減損,就不能當作遺產的減項。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定保單貸款既然已從理賠金扣除,該等債務已然清償而不復存在,當然不是「未償債務」,不能當作遺產的減項

敗筆二:逃稅動機明確

陳董事長於生前繳交鉅額保費2,658.6萬元,在不到一個月之內,隨即以該保單貸款2,075萬元。國稅局認定陳董事長欲利用其死亡時之理賠金額,依保險法第112條及遺贈稅法第16條第9款不計入遺產總額之規定,很明顯欲規避遺產稅。

敗筆三:保單規畫出現淨虧損

陳董事長的保單貸款利率高達6.58%,國稅局發現該保單「保單年末主契約解約金」表列自從第一年到第40年止,每年年末解約金都低於躉繳保費加計保單貸款利息。

由此可知,這種保單規畫會讓受益人「永遠」無法賺回其所繳保費與貸款利息。國稅局又發現這二張保單身故保險金合計為2,271萬元,比繳納保費2,659萬元還要低,若再加上貸款利息59萬元,總計投保損失即高達450萬元。國稅局認定保險對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已完全無實益,顯失保險之真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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