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伯的父親過世,遺有數筆土地,其他子女們為了土地利用便利性,自願拋棄繼承。稅務風水師卻提出另一個思維:協議分割遺產代替拋棄繼承分配更佳。

依民法,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遺產全部公同共有;而每筆土地由全體繼承人依應繼分共同繼承的話,將來土地的使用、收益或處分,都必須徵得全體共有人同意,容易引發紛爭。通常繼承人等為了產權單純化,使遺產由繼承人中之1人繼承,所想到的就是,以拋棄繼承方式處理。然而在遺產申報時,繼承人拋棄繼承權者,將無法適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至5款規定,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免徵遺產稅的項目,如:

1.被繼承人遺有配偶者,自遺產總額中扣除493萬元。

2.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者,每人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50萬元。其有未滿20歲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20歲之年數,每年加扣50萬元。但親等近者拋棄繼承由次親等卑親屬繼承者,扣除之數額以拋棄繼承前原得扣除之數額為限。

3.被繼承人遺有父母者,每人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123萬元。

4.第1款至第3款所定之人如為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3條規定之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或精神衛生法第5條第2項規定之病人,每人得再加扣618萬元。

5.被繼承人遺有受其扶養之兄弟姐妹、祖父母者,每人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50萬元;其兄弟姐妹中有未滿20歲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20歲之年數,每年加扣20萬元。

再者,民法對於遺產分割並無限制,且繼承人於繳清遺產稅後,辦理遺產繼承分割登記時,不論繼承人間如何分割遺產,均不課徵贈與稅。因此利用協議分割繼承的方式,既可達到遺產分配目的,又可同時保有前述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的扣除額。例如:由全體繼承人訂定遺產分割協議書,並加蓋印鑑章,約定土地歸由桐伯1人繼承,其他繼承人僅繼承少數現金等部分,則可減除全部繼承人的扣除額,降低遺產稅額。 
文章出處:台灣新生報 空大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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