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步:拍定後7日內繳清尾款
第二步:繳清尾款後7至14日,會取得「不動產移轉證書」
第三步:法院發出「不動產移轉證書」後,拍定人即可向法院呈報第一次點交狀,申請第一次點交
第四步:申請點交後,法院會命令債務人自動履行搬遷,通知書正本送債務人、副本送拍定人,要求債務人限期15~30日內自行搬遷交屋。
第五步:拍定人在15日內自行勘驗,若債務人未於搬遷期限內主動搬遷,15天滿後可再向法院陳報債務人未搬離,向法院申請第二次點交。逾期不呈報者,視為撤回點交
第六步:此時法院將會發出履勘通知,法院將派員至房屋現址履勘,請債務人在現場等待,同時拍定人收到履勘通知副本。拍定人收到副本後應通知管區派出所,請派出所安排警員協助,並自行找鎖匠到場。發文內容特別註明:「履勘不因債務人不在而停止」。履勘時,法院會協調雙方交屋時間、通常為一個月,引導雙方達成共識。但是即使雙方已經事先談好,仍然要通知書記官來履勘。
第七步:經協調後,若債務人至交屋期限仍不交屋,拍定人可再陳報法院,申請第三次強制點交。
第八步:法院發出定期強制執行通知,聲明強制執行時間。於現場時,拍定人除先行通知管區安排員警到場外,鎖匠及搬家公司也都要預先安排好,以避免債務人不在家、或屋內仍有留置物未搬離之狀況發生;若債務人不在場,屋內的遺留物,法院將現場清點並造冊,所有遺留物都要交給拍定人保管,拍定人需另尋地方或倉庫存放。並發存證信函通知對方來領取,若是無法通知到債務人或對方拒收,可再向法院申請公示送達,以刊登報紙方式通知。上述動作完畢後,仍無人領取,得標人可向法院申請拍賣留置物,得標人可自行拍下處置,減少保存留置物場地租金與保管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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