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6.6.3台財稅第831596724號函釋
主旨:意外事故中,夫妻同為罹難者,除各有遺產稅免稅額外,其中1人得再加扣配偶扣除額。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規定,被繼承人死亡時,遺有配偶者,可自遺產總額中扣除2百萬元(編者註:現行條文為400萬元,95年1月1日按物價指價調整為445萬元),夫妻因意外事故,雖同為罹難者,但就一般情況而言,並無法確認其係同時間死亡,故遇此類案例,得就常情認定其中可有先後死亡時間,而可列減配偶扣除額,以顧及納稅義務人權益。
84.12.21台財稅第842150681號函釋
同時罹難無法確認其為同時死亡者得依納稅人主張死亡之順序計算扣除額
主旨:意外事故中,父(母)與子女同為罹難者,有關其遺產稅扣除額之計算,准予比照本部83年6月3日台財稅第831596724號函釋意旨辦理。說明:二、本件被繼承人與其子2人因火災同為罹難者,參諸本部83年台財稅第831596724號函釋意旨,就一般情況言,並無法確認其係同時間死亡,故得就常情認定其中可有先後死亡時間,依納稅義務人主張之死亡先後順序,分別予以適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或第3款規定之扣除額。惟子女如尚未成年,因其與父(母)既已於同日死亡,無同法條第1項第2款有關按年加扣規定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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