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設施保留地

公共設施用地

既成道路

定義

左列公共設施用地中留待將來各公用事業機構、各該管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取得者而言。至於指名由私人或團體取得興闢之公共設施用地非屬公共設施保留地範圍

依都市計畫法規定之程序及第42條劃設之公共設施用地,其土地不論取得興闢與否或是否供公用事業機構、各該管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取得興闢者,均稱之為公共設施用地。例如:道路、公園、綠地、廣場、兒童遊樂場、民用航空站、停車場所、河道及港埠用地等用地類型。

和政府依法闢建供大眾使用之道路不同,而係符合一定要件而成立公用地役關係者,其要件如下:
(一)為不特定之公眾通行所必要。
(二)於公眾通行之初,土地所有權人無阻止情事。
(三)公眾通行事實經歷年代久遠且未曾中斷之土地。

所得稅

  1. 徵收及徵收前之移轉免徵
  2. 徵收取得之加成補償免徵
  1. 於10311日至1041231日間取得,持有超過2年者,免稅
  2. 於10511日以後取得者,課徵房地合一稅

遺產稅

由遺產總額中扣除

課徵遺產稅

不計入遺產總額中扣稅(但屬建築基地之法定空地部分仍應計入)、不可以抵稅

贈與稅

配偶、直系血親間之贈與免徵

課徵贈與稅

 

 發表日期 106/09/19

 

 

蓮花地政士事務所

服務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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