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農業發展條例89年1月28日修正「後」取得之農地,一般稱之為新農,之前取得之農地稱之為舊農,其條件如下:

 

老農89.1.23前取得

新農89.1.28後取得

1.申請人無自用農舍者

2.申請人為農地所有權人,確供農業使用、未曾興建農舍

3.移轉限制:無時間限制

1.年滿20歲或已結婚者

2.土地及在土地該縣市戶籍登記均應滿2年

3.農地面積不得小於0.25公頃 (2500平方公尺)-興建集村農舍者不在此限

4.申請人無自用農舍

5.申請人農地所有權人,確供農業使用,未曾興建農舍。

6.移轉限制:農舍興建後使用執照之核發日起滿5年始得移轉。

7.農舍和農業用地要併同移轉。抵押權沒有5年限制,但是要併同移轉

 

資料來源:  農業發展條例 / 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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