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舍起造人資格:

1.年滿20歲或已結婚者。

2.申請人無自用農舍。

3.農地所有權人,確供農業使用,未曾興建農舍。

4.土地及在土地該縣市戶籍登記均應滿2年。

5.具有農民資格。

 

農民資格指具有下列三者之一:

1.投保農保

2.全民健保第三類被保險人:農會會員,或年滿15歲以上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者;或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漁會為甲類會員。

3.具有其他佐證有農業生產事實資料:每年最少1000平方公尺30600元的銷售紀錄/產品通過有機或產銷履歷…等的認證/領取農業天然災害補助。(屏東縣認定,每個縣市認定稍微不同)

由此可知,即使沒有農保資格,若具有2年以上的農業生產事實資料或是為全民健保第三類被保險人,也具有農民資格。

 

有哪些資料可以當農業生產佐證資料?

104/10/21 農水保字第1041866479號

檢送興建農舍經營計畫書格式1份,請查照。

另有關本辦法(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3條之1規定,申請人應檢附農業生產相關佐證資料一節,請申請人應檢附下列證明文件之一,且為申請日往前至少二年內每年之農業生產佐證資料:

(一)領取農業天然災害救助之證明文件。

(二)領取調整耕作制度活化農地計畫轉(契)作補貼之證明文件(不含休耕給付)。

(三)繳售公糧稻穀之證明文件。

(四)接受農政相關補助計畫之證明文件(不含人力培訓類)。

(五)銷售自產農產品相關證明文件或單據:最低額度以每0.1公頃農產品銷售每年新 臺幣30,600元為基數,再依申請農業用地之面積倍數比例調整。

(六)農產品通過有機、產銷履歷或優良農產品驗證,或取得產地證明標章等有效期 間內之證明文件。

(七)其他從事農業生產事實之證明文件。

法源依據:

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

 

 

蓮  花  地  政  士  事  務  所

服務項目:

各項房地登記、繼承贈與、信託、監護宣告、分割合併、節稅規劃、農舍解除套繪、廢水(水利地)及廢水後承租承買

畜牧場登記、養殖登記證、農舍申請、集貨包裝場所申請、資材室、附屬綠能許可、太陽能地目變更

營業時間 | 平日 早上9:00~晚上6:00

聯絡電話 | 08-7732113

地             址  | 905屏東縣里港鄉三部村三和路120-2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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