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特留分-每位繼承人最低繼承比例

民法1223條規定:「繼承人之特留分,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1/2。

二、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1/2。

三、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1/2。

四、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1/3。

五、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1/3。」

 民法規定特留分的用意,就是讓每位繼承人有一個最低繼承比例,常見被繼承人生前因為偏愛的關係預立遺囑,將遺產都只留給特定人,因此民法規定特留分用以保障繼承人的權利。

特留分的例外事由-喪失繼承權

民法第1145條:「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繼承權:

一、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

二、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三、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四、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

五、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規定,如經被繼承人宥恕者,其繼承權不喪失。」

常見有子女極度不孝,父母極度傷心之下預立遺囑表示其不得繼承,當繼承人沒有繼承權時也就沒有特留分的問題。

遺囑違反特留分的效果-行使扣減權

    民法第1225條規定:「應得特留分之人,如因被繼承人所為之遺贈,致其應得之數不足者,得按其不足之數由遺贈財產扣減之。受遺贈人有數人時,應按其所得遺贈價額比例扣減。」

   目前實務見解認為,因被繼承人為遺贈或指定應繼分之行為致侵害特留分者,該遺囑仍為有效,受侵害之繼承人得主張扣減權。扣減權為物權的形成權,扣減權利人行使扣權時於侵害特留分部分的處分即失其效力,因而回復特留分概括地存在於被繼承人全部遺產上,並非具體存在於各個標的物上。(最高法院58年臺上字第1279號判例)

特留分的行使時間

民法第1146條第2項規定:「前項回復請求權,自知悉被侵害之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繼承開始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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