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常辦理的,以自書遺囑或是由於代筆遺囑之後去公證人處認證或是直接在公證人處公證遺囑。下列就會造成遺囑無效的原因介紹:

自書遺囑法定方式:

民法第1190條明定:「自書遺囑者,應自書遺囑全文,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如有增減、塗改,應註明增減、塗改之處所及字數,另行簽名。」

下列常見造成自書遺囑無效的原因為:

a.沒有簽年月日。

b.沒有親筆簽名僅蓋章。

c.沒有全部自己書寫,部分用電腦打字或由別人代筆,但是又不符合代筆遺囑要件。

d.增減刪塗改,未註明增刪字字數並另行於修改處簽名者,增減部分不生效力。

e.遺囑破損或塗銷,視為撤回。

 

代筆遺囑法定方式:

民法第1194條明定:「代筆遺囑,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應按指印代之。」

常見造成代筆遺囑無效原因:

a.立遺囑人意識不清楚。立遺囑人若被監護宣告或是輔助宣告,其訂立的遺囑將會被視為無效。

b.立遺囑人沒有口述能力。

c.立遺囑人沒有表明真意。常見家屬陪長輩來做代筆遺囑,但是關於遺產要如何分配,都是家人在發表意見立遺囑人沒有表示意見。

d.見證人沒有由立遺囑人指定或是資格不符合或是人數不足。

  下列之人不能擔任遺囑見證人:

    (1)受遺贈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

    (2)繼承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

    (3)未成年人(未滿20歲)

    (4)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

    (5)為公證人或代行公證職務人之同居人助理人或受僱人

f.見證人沒有全程參與且沒有親簽。

蓮花地政士事務所採至代書事務所現場錄影錄音方式,避免事後沒有必要之爭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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