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辦理信託登記 應檢附農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或符合土地使用管制證明
內政部 89 年 11 月 29 日(89)台內中地字第 8922046 號
說明:
一、依據法務部八十九年十一月六日法八十九律決字第○四○四三三號函暨屏東縣政府八十九年八月二十八日八九屏地籍字第一三六六五八號函辦理。
二、本案經轉准法務部上開函復略以:「按『稱信託者,謂委託人將財產權移轉或為其他處分,使託人依信託本旨,為受益人之利益或為特定之目的,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之關係。』信託法第一條定有明文,故委託人將財產權移轉或為其他處分,為信託關係成立之要件。本件有關耕地所有權人欲將耕地信託予他人者,仍應踐行耕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程序,始可成立信託關係,縱權利移轉之原因登記為『信託』,仍無礙該託登記屬所有權移轉登記之本質。」是以有關耕地申辦信託登記,自應依農業發展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申請取得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或符合土地使用管制規定證明,始得辦理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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