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目

 境內居住者之房地合一

課稅範圍(含日出條款)

l   出售房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土地

l   10511日起交易下列房屋、土地者

    1.  105年以後取得房屋再賣出者

    2.  103年以後取得房屋持有2年以下,在105年賣出者

稅基

房地實價-成本-費用-土地公告現值上漲部分

境內居住者課稅方式

持有期間

稅率

1年以下

45%

1~2

35%

2~10

20%

10年以上

15%

境內居住者自住房地

自住優惠

(1)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設有戶籍,持有並實際居住滿6年且無營業或出租情形

(2)課稅所得400萬元以下免稅;超過400萬元以上按10%課稅

(3)6年以內以1次為限

重購退稅

 

(1)  換大屋(同現制同)

(2)  換小屋(按比例退稅)

(3)  購後五年不得移轉或改作其他用途

其他

(1)因調職、非自願性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交易持有期間在兩年以下的房屋和土地,按20%稅率課徵

(2)  個人以自有土地與營利事業合作興建房屋,自土地取得之日起算2年內完成並銷售該房屋、土地,按20%稅率課徵

(3)  繼承或受遺贈取得者,得將被繼承人或遺贈人持有期間合併計算

奢侈稅自105年起同步取消

 

資料來源財政部104/06/09 http://www.etax.nat.gov.tw/etwmain/front/ETW118W/CON/444/8661815106656758588?tagCode=

 

項目

營利事業之房地合一

課稅範圍

同個人

課稅稅基

房地實價- 成本-費用- 土地公告現值上漲部分

課稅稅率

l   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17% (和現制同)

l   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

(1)   持有期間在1年以內45%

(2)   持有超過135%

課稅方式

併入年度結算申報課稅(和現制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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