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目 |
境內居住者之房地合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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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稅範圍(含日出條款) |
l 出售房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土地 l 105年1月1日起交易下列房屋、土地者 1. 105年以後取得房屋再賣出者 2. 103年以後取得房屋持有2年以下,在105年賣出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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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基 |
房地實價-成本-費用-土地公告現值上漲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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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內居住者課稅方式 |
持有期間 |
稅率 |
1年以下 |
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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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2年 |
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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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年~10年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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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年以上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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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內居住者自住房地 |
自住優惠 |
(1)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設有戶籍,持有並實際居住滿6年且無營業或出租情形 (2)課稅所得400萬元以下免稅;超過400萬元以上按10%課稅 (3)6年以內以1次為限 |
重購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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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換大屋(同現制同) (2) 換小屋(按比例退稅) (3) 重購後五年不得移轉或改作其他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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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1)因調職、非自願性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交易持有期間在兩年以下的房屋和土地,按20%稅率課徵 (2) 個人以自有土地與營利事業合作興建房屋,自土地取得之日起算2年內完成並銷售該房屋、土地,按20%稅率課徵 (3) 繼承或受遺贈取得者,得將被繼承人或遺贈人持有期間合併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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奢侈稅自105年起同步取消 |
資料來源:財政部104/06/09 http://www.etax.nat.gov.tw/etwmain/front/ETW118W/CON/444/8661815106656758588?tagCode=
項目 |
營利事業之房地合一 |
課稅範圍 |
同個人 |
課稅稅基 |
房地實價- 成本-費用- 土地公告現值上漲部分 |
課稅稅率 |
l 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17% (和現制同) l 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 (1) 持有期間在1年以內:45% (2) 持有超過1年:35% |
課稅方式 |
併入年度結算申報課稅(和現制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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