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入薪資所得原則:

 (1)凡公、教、軍、警、公私事業職工薪資及提供勞務者在職務上或工作上取得之各種薪資收入為所得額。

 (2)薪資包括新金、俸給、工資、津貼、歲費、獎金、紅利、各種補助費(如車馬費、醫藥費等)

 (3)自9711日起「員工分紅」及「董監事酬勞」之金額,於申報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時,以費用列支(財政部96.9.11台財稅字第09604531390號令)

 (4)公司辦理員工紅利轉增資發行股票,自9911日起,應於「交付股票日」按標的股票之「時價」計算員工薪資所得(財政部99.3.12台財稅字09900025480號令)

 (5)自101年度所得起,下列所得應申報薪資所得:a. 現役軍人之薪資 b.托兒所、幼稚園、國民中小學、私立小學及私立初級中學之教職員薪資

 

 不列入薪資所得-例外:

(1)為雇主之目的,執行職務而支領之差旅費、日支費、加班費等,不超過規定標準者,及依法免稅之項目,均不包括在內

(2)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自願提繳之退休金或年金保險費,合計在每月工資6%範圍內,不計入提繳年度薪資所得課稅;年金保險部分,不適用第17條有關保險費扣除之規定

(3)不超過下列最高標準者,無須提供外來憑證,準予核定:

a.國內出差膳食費:營利事業之董事長、總經理、經理、廠長每人每日700元。其他職員每人每日600元

b.加班費:延長工作之工時,1個月不得超過46hr

執行業務所得和薪資所得之區別

 

執行業務所得

薪資所得

判斷

自力營生者

具有「雇佣契約」之受雇者

成本、費用

得減除相關成本、費用

不得減除相關成本、費用

扣除額

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

舉例

會計師自行開業或成為合夥人

會計師受雇於會計師事務所或受雇於企業

 

其他薪資所得常見之疑義

 1.僱用具有執行業務資格者:
僱用具有執行業務資格者,其所提供之勞務有專屬性,並不能獨立執行業務,常須受服務單位勤惰考勤,例如張三土木技師受僱至甲營造公司擔任經理;李四會計師受乙公司聘為會計室主任,張三、李四與甲、乙公司係屬僱傭關係,支付之勞務報酬為薪資所得。

 

2.保險公司給付保險業務員之報酬:
保險業務員取得其所屬公司給付之報酬,雖係按招攬業績給付,惟因保險業務員依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之規定,應專為所屬公司從事保險之招攬,並依公司訂定之業務員管理辦法及報酬支給標準,接受公司管理及受領報酬,故是項受領之報酬,仍屬為工作上提供勞務之薪資所得,非屬執行業務所得。

 

3.健康檢查費用:
 a. 雇主對在職勞工應施行「定期健康檢查」,對於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之作業者,應定期施行「特定項目之健康檢查」,不視為員工之薪資所得
  b .員工由服務單位支領或給付之醫療補助費及健康檢查費,或是
僱用員工時,對於員工應施行「體格檢查」所負擔之費用,屬職務上取得之補助費,應計入員工之薪資所得。

 

4.非固定薪資:
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領取之非固定薪資,如三節加發獎金、結婚、生育、教育補助費、醫藥補助費、休假旅遊補助費、升級換敘補發差額、員工紅利或董監事酬勞等,並非每個月固定發給,扣繳義務人應按5﹪扣繳,如合併當月份薪資發放時,亦可依薪資所得扣繳稅款規定扣繳。另薪資受領人在機構以外尚兼任其他機構職位工作而取得之兼職薪資,扣繳義務人應按5%扣繳。但每次應扣繳稅額不超過2,000元者,免予扣繳。(10011日起,扣繳率由6%降為5%。未達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無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者之起扣標準者,免予扣繳。) (薪資所得扣繳辦法第5條、第8條)

 

5.差旅費、日支費及加班費未超過規定標準:
為雇主之目的,執行職務而支領之差旅費、日支費及加班費,不超過規定標準之部分,不計入所得課稅。差旅費、日支費一般是比照公務員出差標準。
A、國內出差膳雜費標準,董事長、總經理、廠長每人每日700元,其他職員為600元。
B、國外出差膳宿雜費,比照公務人員標準,但自行訂有宿費檢據核實報銷方式,宿費部分准予核實認定,其膳雜費依公務人員標準五成列支。
C、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及第32條規定「每月平日延長工作總時數」(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12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46小時)限度內支領之加班費,可免納所得稅。
D、國定假日、例假日(輪班制,每7天有1日休息)、特別休假日之正常工作時間雖亦屬加班,但不計入上述免稅標準之總時數內。
E、列報加班費須有加班事實始可出帳,否則費用會被剔出,必要時要核對加班卡、營業額、生產紀錄表。

 

6.依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扣繳者:
須填報免稅額申報表(附件1)。未填表者應視同無配偶無扶養親屬之情況辦理,但高薪之員工,亦可自行選擇按10%扣繳。

7.在國外領的薪資:

(1).短期出差:係屬國外出差性質,其自該公司取得之勞務報酬,仍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應依法課徵綜合所得稅。

(2). 派駐國外分公司及辦事處,並經常居住國外之員工,其在國外提供勞務而取得之報酬,包括國內支領之薪資,非屬我國來源所得,可免扣繳我國所得稅。

(3). 承辦國外機械工程及技術服務所派駐在國外提供勞務之員工,其在國外提供勞務而取得之報酬,包括國內支領之薪資及房租津貼在內,非屬我國來源所得,可免扣繳我國綜合所得稅。但如果國外無分公司或非承辦國外機械安裝工程及技術服務而派駐國外,則僅係出差性質而已,應不可免稅。

8.公司為員工投保之團體壽險:
公司為員工投保之團體壽險,其由公司負擔之保險費,可以營利事業或被保險員工及其家屬為受益人,每人每月保險費在2000元以內,免視為員工之薪資所得。超過部分應視為變相之補助費,轉列員工薪資所得。但公、勞、健保由服務機構負擔之保險費,免視為員工之薪資所得。

9.聘僱外籍員工:
聘僱外籍員工,依聘僱契約、工作期間、居留證、護照有效簽證期間已逾183天以上者,除非第1年係於下半年入境受僱,否則自始即可按居住者之身分扣繳。

10.由國外母公司代支付臺灣子公司之外籍人員薪資:
由國外母公司代支付臺灣子公司之外籍人員薪資,經轉帳而由臺灣子公司負擔該費用者,應於通知列帳時扣繳其薪資所得稅款。

11.研究費:
給付單位指定題目,而由研究人員進行研究,提供研究報告發給之研究獎助費,或依任職研究期間按月定額給予研究費,均屬為給付單位提供勞務之報酬,屬研究人員之薪資所得。如於專案研究合約中訂明人員及事務費用者,人員費用為參與研究人員之薪資,事務費用則可檢具由會計單位核銷

12.董監酬勞:
法人股東派員擔任董監事,法人所具領之車馬費、董監事酬勞,屬薪資所得,應按6%扣繳所得稅款(非營業收入,免開統一發票)。

13.員工分紅:

員工紅利,如係發放現金,應按現金價值認列員工當年度薪資所得,依法課徵所得稅。員工紅利,如係發放股票,於促產落日前,輔以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課稅,於促產落日後,回歸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依股票面額計算薪資所得,並於該股票可處分日次日之時價超過面額之差額部分,填報於員工分紅配股專用之「薪資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

14.講演鐘點費與授課鐘點費之區分: 

個人受邀赴公私機關、團體、事業及各級學校講演所獲取報酬,對此特予說明如:
(1)、公私機關、團體、事業及各級學校,聘請學者、專家專題演講所給付之鐘點費,屬所得稅法規定的講演鐘點費收入,可免納所得稅,但如與稿費、版稅、樂譜、作曲、編劇、漫畫等全年合計數,在新臺幣18萬元以下部分,免申報納稅。超過18萬以上者,應申報執行業務所得納稅。

(2)、公私機關、團體、事業及各級學校,開課或舉辦各項訓練班、講習會,及其他類似性質的活動,聘請授課人員講授課程,所發給的鐘點費屬薪資所得。該授課人員並不以具備教師身分者為限。 應申報薪資所得納稅。

15.伙食津貼:
一般營利事業按月給付的伙食費與加班誤餐費在1,800元範圍內,免視為員工之薪資所得。但超過部分就必須列入薪資所得計算。

福利性所得:

 

視為所得課稅

免列入所得

營利事業代員工投保所支付之保險費,應於支付時合併當期員工「薪資所得」課稅

(1)    公、勞、健保由服務機構負擔之保險費,免視為員工之薪資所得

(2)    公司為員工投保之團體壽險,其由公司負擔之保險費,可以營利事業或被保險員工及其家屬為受益人,每人每月保險費在2000以內,免視為員工之薪資所得。超過部分應視為變相之補助費,轉列員工薪資所得

公教人員按月定額領取水電費津貼,不須檢據報銷者

公教人員所領水電津貼,檢據報銷者

公教人員教育補貼費(薪資所得)

公教人員按期子女在校成績為一定條件,發給子女獎學金

營利事業給付員工之醫藥費(薪資所得)

員工為雇主之目的,外出執行職務,而由雇主按日計算給付之食宿費用,未超過標準規定者

職工福利委員會以其收入分配給員工者(其他所得)

公教人員所領之服裝費為實物配給

逢年過節之福利金(其他所得)

伙食費津貼(包括加班誤餐費),每月在1800以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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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按實報銷交通勤員工使用之車票費用免併薪資扣繳】

××公司因未備交通工具,經購買車票交由通勤員工乘搭交通工具之用,此種情形係因執行工作必須支付按實報銷之費用,免予合併薪資所得扣繳稅款。

(台財稅第台財稅發第0190號)

 

【由服務單位支領或給付之健康檢查費人身保險費屬薪資所得】

公、教、軍、警、公私事業職工由服務單位支領或給付之健康檢查費、立法委員等各級民意代表依規定由各該民意機構支領或給付之健康檢查費及全民健康保險以外之人身保險費,係屬職務上取得之補助費,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規定之薪資所得,依法應併計取得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課稅。(台財稅第09504527890)

 

【於假日出勤之加班時數不包括在每月延長工作總時數中】

雇主規定員工每週工作五日或五日半,而員工為雇主之目的,於例假日執行職務支領之加班費,其金額符合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標準者,其加班時數,不計入「每月平日延長工作總時數」之內。(台財稅第810124458號)

 

【為雇主執行職務支領加班費免納所得稅之標準】

二、公私營事業員工,依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及第三十二條規定「每月平日延長工作總時數」限度內支領之加班費,可免納所得稅。

三、機關、團體、公私營事業員工為雇主之目的,於國定假日、例假日、特別休假日執行職務而支領之加班費,其金額符合前列規定標準範圍以內者,免納所得稅,其加班時數不計入「每月平日延長工作總時數」之內。(台財稅第16713號)

 

【按月定額給付之加班費屬津貼不得免稅】

貴公司雇用之服務技術人員因業務需要,於平時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支領之加班費,如未超過規定標準者,可適用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三類第二款但書規定免納所得稅,並免予扣繳。惟如不論有無加班及加班時數多寡,一律按月定額給付者,則屬同條款規定之津貼,應併同薪資所得扣繳稅款,不得適用免稅規定。(台財稅第3465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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