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謂執行業務者?

1.依所得稅法第11條第1項,稱執行業務者,係指律師、會計師、建築師、技師、醫師、藥師、助產士、著作人、經紀人、代書人(地政士)、工匠、表演人及其他以技藝自力營生者均屬之。執行業務者之業務或演技收入,減除必要之成本、費用後之餘額為執行業務所得(所得稅法第11條)

 

2.每人每年取得稿費、版稅、樂譜、作曲、編劇、漫畫及演講之鐘點費各項收入合計不超過18萬元者,得全數扣除。但超過限額者,除自行出版者得就超過部分核實減除成本及費用外,其餘得減除30%成本費用後,以其餘額申報為執行業務所得。

例如: 稿費收入300,000,其執行業務所得計算如下:(300,000-180,000)(1-30%)=84,000

 

3. 佣金收入-多層次傳銷事業:個人參加人因下層直銷商向傳銷事業進貨或

購進商品累積積分(或金額)達一定標準,而向該事業取得之業績獎金或各

種補助費之佣金,減除直接必要費用後之餘額,如未能提示憑證認列費用

,可按給付總額餘額扣除一般經紀人的必要標準(103年費用率為20%)之餘

額為所得額。

 

 

多層次傳銷事業之綜合所得稅申報

銷售商品所得

營利所得

7萬以上須申報,據您的進貨資料,按建議價格來計算銷售額,再依照貿易盈餘的6%純益率

因下線而得業績獎金

執行業務所得

沒有記帳或保存憑證,不能提供證明所得額的帳簿文據者,可以依照財政部核定該年度各經紀人費用率(103年費用率為20%),計算必要費用

進貨達獎勵之業績獎金

其他所得

可減除必要費用

 

 

4.私人辦理之各類補習班、幼稚園、托兒所、養護院所、安親班、及扥育中心負責人之所得係屬個人綜合所得稅之其他所得,雖非執行業務所得,但稽徵機關為使查核作業一致,其負責人收入與所得之調查,不符合免稅規定者,其所得之查核準用執行業務所得之方式予以核定。

 

執行業務所得查核依據: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規定

 

1.凡執行業務者之業務或演技收入,減除業務所房租或折舊、業務上使用器材、設備之折舊及修理費,或收取代價提供顧客使用之藥品、材料等之成本、業務上雇用人員之薪資、執行業務之旅費及其他直接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前段)

 

2.執行業務者至少應設置日記帳一種,詳細記載其業務收支項目;業務支出,應取得確實憑證。帳簿及憑證最少應保存5年;帳簿、憑證之設置、取得、保管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中段)

 

3.執行業務者為執行業務而使用之房屋及器材、設備之折舊,依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之規定。執行業務費用之列支,準用本法有關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規定;其帳簿、憑證之查核、收入與費用之認列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後段)

 

執行業務所得收支認定原則:

1.執行業務所得之計算,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以收付實現為原則。(查核辦法第4條)

採現金發生制之例外

(1)聯合執行業務者或執行業務收入經由公會代收轉付者:得按權責發生制計算所得,惟須於年度開始1個月前,申報該管稽徵機關核准,變更者亦同。(查核辦法第10條)

(2)退休金準備(查核辦法18條):比照所得稅法33條規定

(3)預付租金(查核辦法19條):預付之租金支出,應轉列遞延費用或資本支出。

(4)折舊(查核辦法30條):事務所之房屋、器具及設備之購入8萬元以上,耐用年限超過兩年者,應以資本支出列帳,並按耐用年數提列折舊。

(5)修繕費(查核辦法23條):修繕費支出凡足以增加原有資產之價值或其效能非二年內所能耗竭者,,應作為資本支出預付之修繕費支出,應轉列遞延費用或資本支出。

(6)權利金(查核辦法19條之1):權利金支出應於契約有效期間內按期攤折

(7)廣告費(查核辦法23條之1):如係預付之廣告費用,依其約定期間分年攤提

2. 受理機關: 執行業務所得應由主事務所所在地之稽徵機關調查核定,但結算申報及行政救濟,應向執行業務者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提出。(查核辦法第4條

3. 申報應檢附之文件:收支報告表、收入明細表、聯合執業合約書、財產目錄、薪資支出明細表、扣繳申報書、盈餘分配表等。

4 填報方式: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如有執行業務所得及其他所得,不論盈虧,均應申報。包括:所得代號、所得種類、所得人姓名、執業名稱、收入總額、必要費用及成本、所得總額、扣繳稅額。

 

執行業務所得之核定方式有下列四種:

1、 逕行核定 2、書面審查 3、通知查帳 4、按前三年平均純益率核定

1、逕行核定-依據財政部收入及費用標準核定之適用對象:

(1)未依法辦理結算申報

(2)己申報但未依法設帳記載並保存憑證。

(3)己申報並設帳但未能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者。

(4)費用小於稽徵機關核算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

2、書面審查核定之適用對象:

(1) 依法設帳、記載並保存憑證,且依法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及執行業務(其他)所得之損益申報。

(2)申報或調整之純益率達各該行業規定之標準以上者。(達書面審核標準純益率)

    (3) 申報收入與稽徵機關蒐集收入資料相符,無逃漏稅收入等情事者

 

3   通知查帳:  

(1)執行業務者於規定期限內辦理結算申報。

(2)依法設帳記載並保存憑證能提供所得額之帳簿、文據調查者,其執行業務所得,應依帳載核算認定

(3)其未依規定提供調查者,應依所得法第八十三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4. 按前三年平均純益率核定:

(1)依法設賬、登記驗印,並依法辦理結算申報者。

(2)申報收入與稽徵機關蒐集收入資料相符,無逃漏稅收入等情事者

(3)申報或調整之純益率達各該行業規定之標準以上者。

 

執行業務所得費用認定原則:

1、費用科目限額:

薪資、退職金、加班費(查核辦法18條)、旅費(查核辦法20條)、伙食費(查核辦法20條之1)、保險費(查核辦法24條)、交際費(查核辦法25條)、職工福利(查核辦法25條之1)、折舊(查核辦法30條)、捐贈(查核辦法33條之1)

 

2、與家庭費用無法劃分之相關費用

租金(查核辦法19條)、水電瓦斯(查核辦法26條)、折舊(查核辦法30條)、電話費(查核辦法22條)、利息支出(33條之2)、汽車相關費用(汽車修繕、保險、牌照稅、燃料稅費)(查核辦法15條)

 

3、非屬執行業務之直接必要費用,不得列為執業費用。(查核辦法14條)

4、執行業務者已依法辦理結算申報並能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調查者,其執行業務所得應依帳載核實認定。未依法辦理結算申報,或未依法設帳記載並保存憑證,或未能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者,依所得稅法第83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訂定之費用標準核定其所得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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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業務者借款購置房屋供執業使用其利息支出認列之條件】

主旨:核釋執行業務者向金融機構借款購置或興建房屋供執行業務使用符合規定者,其利息支出准予認列執行業務費用。說明:二、執行業務者向金融機構借款購置或興建房屋,供執行業務使用符合下列規定者,其利息支出得認列為執行業務費用:(一)依法設帳、記載並辦理結算申報之執行業務者,以本人或事務所名義向金融機構借款。(二)其借款資金確供購置或興建執行業務場所使用,且借款利息確由執行業務者本人或事務所負擔,取得金融機構出具之借款用途證明,並有明確帳載及資金流程之佐證資料,但以主事務所所在地之房屋(一屋)為限。(三)購置或興建房屋,須經辦妥房屋過戶手續或建築完成,其借款利息並於執行業務者在該址登記執業後所支付者為限。(四)如房屋同時作住家與執行業務使用,利息支出應按執行業務場所實際使用面積比例計算。(財政部86/07/31台財稅第861907562號函)

 

【不具相同執業資格設立聯合事務所應分別計算各人執業所得】

執行業務者數人聯合執行業務,應以具有相同專門職業之執業資格者,始准比照聯合執行業務申報所得稅辦法辦理,如非有相同執業資格者設立聯合事務所共同執行業務,應分別就各人之執業收入計算其所得。(財政部68/07/09/台財稅第34626號函)

 

【講演鐘點費與授課鐘點費之區分】

主旨:講演鐘點費與授課鐘點費之區別如說明。說明:二、公私機關、團體、事業及各級學校,聘請學者、專家專題演講所給之鐘點費,屬所得稅法第4條第23款規定之講演鐘點費,可免納所得稅,但如與稿費、版稅、樂譜、作曲、編劇、漫畫等全年合計數,超過新台幣180,000元以上部分,不在此限。三、公私機關、團體、事業及各級學校,開課或舉辦各項訓練班、講習會,及其他類似性質之活動,聘請授課人員講授課程,所發給之鐘點費,屬同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所稱之薪資所得。該授課人員並不以具備教授(包括副教授、講師、助教等)或教員身分者為限。(財政部74/04/23台財稅第14917號函)

資料來源:國稅局、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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