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所得,出典典價運用所得或專利權等取得之權利金所得:
1.全年租賃收入(權利金收入)-必要損耗及費用=所得額
方式一(核實認定:列舉方式計算費用):
租金收入扣除房屋折舊(折舊費用核認的條件是按照房屋耐用年限計算、修理費用(例如房屋必要修繕費用)、保險費(火險、地震險)、地價稅、房屋稅以及利息等。
可認定項目 |
應檢附憑證 |
房屋折舊 |
買屋之私契發票或收據、房屋稅單 |
修理費 |
水電、泥水、木工或裝璜所開立之收據 |
地價稅、房屋稅 |
稅單影本 |
產物保險費 |
保險費收據 |
購屋貸款利息 |
銀行開立收據、房屋權狀影本,貸款契約影本 |
方式二(房租的43%當成費用):
租賃所得 = 租金收入乘上57%。
此種方式申報時,只需檢附租賃合約書,租屋報稅較為簡便。但如果出租標的為土地時,則僅能扣除該土地當年度所繳納的地價稅,不得扣除43%必要損耗及費用。
2. 出租之押金應按當地一年期存款利率,計算租賃收入
但是出租人人能確實證明該項押金或典價運用無所得或虧損,並經稽徵機關查核屬實者,免計算租賃收入
3.租金顯較當地一般租金低時,稽徵機關得參造當地一般租金調整計算租賃收入
何情形下要設算房屋租金收入?
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4款:將財產借予他人使用,除經查明係確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外,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狀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
要符合設算租金收入,要符合下列兩要件:
1. 財產借予「他人」:他人指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以外之個人或法人而言
2. 非無償或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
納稅義務人要如何證明確係將房屋無償借予他人使用呢?
房屋即使無償借予他人使用,也需符合下列要件才能證明 :
(1)由雙方當事人訂立無償借用契約
(2)經雙方當事人以外之2人證明確係無償借用
(3)法院公證
(4)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者
如果房屋是無償借給直系親屬居住或無償供本人、配偶、直系親屬設立獨資商號或個人執行業務場所,依規定是可以免提示無償借用證明,不會被設算租賃所得。但是如有房屋免費借給本人、配偶、直系親屬以外之他人居住,應特別注意以上規定!
但是公司股東將自己所有房屋供公司使用,雖未收取租金或押金,仍要按照上述的規定計算租賃收入;同時如經約定由公司負擔該房屋之稅捐者,仍視同租金,惟此類約定由借用人代付之費用,既未給付與出借人,可免予扣繳稅款,但應申報免扣繳憑單,由出借人併計租賃收入,申報所得稅。又公司借用上述房屋期間,因借用人使用而代付之水費、電費、電話費及因借用人使用而發生之修繕費,如非變相對出借人為補償者,得按其支出科目列支,並免視為出借人之租金收入。
故而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向個人租用房屋作營業使用,應依規定按當地租金一般水準申報房屋所有權人之租賃所得扣繳,如此可列報為公司之營業費用,亦可以避免國稅局依規定核定房屋所有權人之租賃收入。
蓮花地政士事務所 104/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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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出租收取之押金能證明確無運用所得者免計算租賃收入】
財產出租,收有押金或任何款項類似押金者,或以財產出典而取得典價者,財產出租人或出典人能確實證明該項押金或典價運用無所得或虧損,並經稽徵機關查核屬實者,免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3款規定計算租賃收入。(財政部91/03/19台財稅字第0910451634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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