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綜合所得稅特別扣除額
1.財產交易損失: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財產交易損失,其每年度扣除額,以不超過當年度申報之財產交易之所得為限;當年度無財產交易所得可資扣除,或扣除不足者,得以以後三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扣除之。財產交易損失之計算,準用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七類關於計算財產交易增益之規定。
2.薪資所得特別扣除: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薪資所得,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128,000為限,其申報之薪資所得未達128,000元者,就其薪資所得全數扣除。配偶依所得稅法15規定分開計算稅額者,每年扣除128,000元,其申報之薪資所得未達128,000元者,就其薪資所得額全數扣除。
3.儲蓄投資特別扣除: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於金融機構之存款利息、儲蓄性質信託資金之收益及公司公開發行並上市之記名股票之股利,合計全年扣除數額以270,000為限。但不包含下列項目:
(1)依郵政儲金匯兌法規定免稅之存簿儲金利息及本法規定分離課稅之利息,不包括在內。(郵局活存100萬元以內)
(2)納稅義務人及其合併報繳之配偶暨受扶養親屬,自中華民國88年1月1日起取得公司公開發行並上市之記名股票之股利,不適用27萬儲蓄投資特別扣除
規定。
4.身心障礙特別扣除: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如為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者,及精神衛生法第三條第四款規定之病人,每人每年扣除128,000元。
5.教育學費特別扣除:納稅義務人就讀「學歷經教育部認可」大專以上院校之子女之教育學費每人每年之扣除數額以25,000為限。但空中大學、專校及五專前三年及已接受政府補助者,不得扣除。(限額內核實扣除,要檢附單據)
6.幼兒學前特別扣除:自中華民國101年1月1日起,納稅義務人5歲以下之子女,每人每年扣除25,000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扣除:
(1)經減除本特別扣除額後,納稅義務人全年綜合所得稅適用稅率在20%以上,或依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計算之稅額適用稅率在20%以上。
(2)納稅義務人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規定計算之基本所得額超過600萬元扣除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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