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函釋所述: 關於農業設施是否可以設置廁所疑義,政府並未明文規定可否設置廁所,廁所交由縣(市)政府依照個案事實予以認定。擬於農業設施內設置廁所,應該於經營計畫書內提出設置廁所合理性及必要性之說明其是否為經營上所必須,廁所需要附屬於農業設施內,不宜單獨申請一座廁所。
蓮花地政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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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 農企字第1010117600號 發文日期: 101/07/17
案情摘要: 溫室、菇類栽培場、集貨運銷處理室、農產品加工室、農業資材室等農作產銷設施內部,可否設置廁所之疑義案。
主旨: 有關 貴府函詢溫室、菇類栽培場、集貨運銷處理室、農產品加工室、農業資材室等農作產銷設施內部,可否設置廁所之疑義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府101年7月10日屏府農企字第10122111400號函。
二、依據「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之規定,農業用地雖
無單獨申請興建廁所作為農業設施容許使用之相關規定,但農業設施內部倘因
農業經營管理之需要,而需於農業設施內部設置廁所,查本會業於93年 12月3
日以農企字第0930156778號函說明有案,並於98年6月30日以農企字第
0980010488號函再次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審酌是否確屬經營所需
,視個案實務及事實予以審認。故本案仍請 貴府依前開號函原則,予以
核處。
文號: 農企字第1000167662號 發文日期: 100/10/26
案情摘要: 農業用地申請農業資材室之容許使用,得否於「農業資材室」室內施設廁所之疑義案
主旨: 有關 貴府函詢農業用地申請農業資材室之容許使用,得否於「農業資材室室內施設廁所之疑義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府100年10月21日府農企字第1000140912號函。
二、依據「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13條附表規定,
農業資材室之申請基準或條件:「限供存放肥料、農藥、種子、農具、器皿
、農產品等使用...。」而同辦法第5條規定,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
使用,應填具申請書及檢附經營計畫、設施配置圖等書表文件,向土地所
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復按同辦法第7條第2款規定,申請
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有經營計畫內容顯不合理,或設施與農業
經營之必要性顯不相當之情形,不予同意。故農業用地申請農業資材室之
容許使用,擬於內部設置廁所使用,應請申請人提出合理性、必要性
之理由說明,由 貴府就是否確屬經營所需,本於職權予以審認。
文號: 農企字第0930156778號函 發文日期: 93/12/03
案情摘要: 釋農業用地(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容許作管理室農業設施包含廁所等審查疑義案
內容:
一、依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十二款規定:「農業使用:指農業用地
依法實際供農作、森林、養殖、畜牧、保育及設置相關之農業設施或農舍等
使用者。」故農業用地申請興建農業設施,係屬計畫型之土地使用型態,均
需與農業生產或農業使用相關。因此,農業用地同時申請施設多種農作產銷設
施使用,貴府應本於職權就當地農業經營發展、農業設施是否確屬經營所需
及「農業用地容許作農業設施使用審查辦法」等相關規定,視個案實務及事實
予以審認。
二、至農業用地申請作廁所等設備使用,考量農業使用之涵義及農業生產環境
之完整,並參照上揭辦法第八條等審查標準規定,不宜單獨申請設置或將
業設施僅作廁所功能使用。惟如於農業產銷設施內設置,宜就該設施最高核
准興建面積範圍內本於職權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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