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遇到養白蝦的客戶,土地面積大概6分地,他早期有申請水產品加工設施並取得養殖登記證,但是因為現場有增建設施沒有申請,導致養殖登記證5年期限到沒有辦法申請展延,等到最近想要申請水產類的農產品初級加工場,需要先補申請水產品加工設施時,才發現依照現行法規規定他的土地需要超過1公頃以上或是共同經營超過1公頃以上才可以申請水產品初級加工設施。

   自民國92年發布【農業用地容許作農業設施使用審查辦法】,法規依據農漁民的需求持續的修正。加工運轉設施,由民國92年規定的:「 (四) 自產水產品處理、轉運或加工設施:每0.5公頃養殖面積使用100平方公尺計算,最大興建面積為660平方公尺。」至民國110年限制以自有土地超過1公頃以上或是共同經營超過1公頃以上的土地才可以申請水產品初級加工設施,其中規定:「四、水產品初級加工設施及集貨、轉運或包裝處理設施,每一公頃養殖面積得使用200平方公尺,水產品初級加工設施及水產品集貨、轉運或包裝處理設施加總最大興建面積為800平方公尺;並得另配置管理室(含衛生設備),其最大興建面積為120平方公尺。」

  由【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的沿革可以看出,政府對於申請水產品初級加工設施…等設施之規定越趨於完善且嚴格,因此建議民眾已經申請完養殖登記證需要再擴建或是其他變更,都需要先行評估以免影響到日後的養殖登記證的展延。

  又政府於109年3月26日發布【農產品初級加工場管理辦法】,讓從事農產品初級加工(例如去除魚之外殼內臟之後低溫冷藏…之簡易初級加工)之農民(漁民)、農民團體(漁民團體),多屬小型不易取得工廠登記證,輔導申請「農產品初級加工場」,讓農民(漁民)之產品可以追蹤溯源、提高農產加工品衛生安全,有利於直接販售至門市通路。

又依據「農產品初級加工場管理辦法」,水產類需要先依據「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申請「水產品初級加工設施」再申請「農產品初級加工場」。其申請流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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