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繼承人生前以自用住宅用地出售予繼承人
依據土地稅法之規定,私人間一般土地所有權移轉,除繼承外,按其土地漲價總數額徵收20%~40%的土地增值稅,但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者,其符合下列條件者,按土地漲價總數額10%徵收之,但其移轉方式限於買賣,以贈與方式移轉者不適用之。
項 目 |
一生一次 |
一生一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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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率 |
應徵自用住宅用地增值稅額 = 土地漲價總數額x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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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籍限制 |
本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土地出售前在該地設有戶籍 |
本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於土地出售前在該地設有戶籍且持有該自用住宅須連續滿6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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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途限制 |
自用1年(出售前1年不能出租或營業) |
自用5年(出售前5年不能出租或營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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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權限制 |
土地上之建築改良物需屬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者為限 |
土地上之建築改良物需屬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所有者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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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積限制 |
都市土地 |
3 公畝(約90坪) |
1.5公畝 (約45坪) |
非都市土地 |
7 公畝(約210坪) |
3.5公畝 (約105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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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限制 |
不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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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數限制 |
1次 |
不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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屋數限制 |
不限 |
名下只能擁有1屋(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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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轉方式 |
限買賣方式移轉才有適用,以贈與方式移轉者,不適用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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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購退稅:
又或者以自用住宅用地重購退稅的方式規劃生前移轉土地與繼承人,其符合下列條件者,其新購土地地價超過元出售土地地價或補償地價,扣除繳納土地增值稅後之餘額者,得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就其已納土地增值稅額內,退還其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之數額(土地稅法35條):
一 土地出售後「2年內」重購土地,或先購買土地「2年內」再出售土地
二 重購地的價額要高於出售地價額扣除已繳納土地增值稅的餘額
三 原出售及重購土地所有權人屬同一人
四 出售土地或重購土地地上房屋須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並且在該地辦竣戶籍登記
五 重購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公畝」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公畝」部分,出售土地則不受上開面積限制
六 出售土地於出售前「1年內」未曾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行為」
七 出售和重購的土地都要符合自用住宅用地的規定
八 只要符合重購退稅條件,申請的次數沒有限制
九 重購土地自完成登記之日起,在5年內不得再行移轉或改作其他用途
文章: 蓮花地政士事務所 104/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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