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財產之資金流程規劃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6款規定,二等親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應以贈與論課徵贈與稅,但非能提出已支付價款之確實證明,且該已支付之價款非由出賣人貸予或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者,不在此限。因此,當父或母生前準備規劃以買賣方式移轉財產給子女時,應事先為子女準備資金,並規劃好其資金流程證明其為子女之自有資金,以免生前被以贈與論課徵贈與稅。

 

1.每年每人220萬之免稅額度內分年贈與

 

2.贈與不動產

因為不動產在計算贈與金額時,土地是以公告現值而房屋是以評定現值為計算基準。其價值低於市價。

3.安排子女在家族公司任職領取薪資,作為其資金來源之證明

若讓子女在家族企業領取薪資,則不必課徵贈與稅即可取得父母之資金。

4.購買公共設施保留地或農業用地贈與子女

依照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規定,公共設施保留地因夫妻間、直系血親間的贈與而移轉,免納贈與稅,但是仍然應該列入贈與總額計算贈與價值後,再從「扣除額」這一欄以同樣的金額減除。

贈與民法第1138條所定繼承人之農業用地,免徵贈與稅。但該土地如繼續供農業使用不滿5年者,應追繳應納稅賦。(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6款)

因此父母若以農地或公共設施保留地贈與子女時,免贈與稅,但農地若子女於受贈後5年內出售者,仍應補繳贈與稅。

5.土地舉債贈與子女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1條規定,贈與附有負擔者,由受贈人負擔部分應自贈與總額中扣除。

文章:   104/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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