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稅範圍

凡已規定地價之土地,除依法課徵田賦外,均應課徵地價稅。地價係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分區調查計算後公告。

 

納稅義務人

持有土地應繳納地價稅,其納稅義務人為土地所有權人,土地所有權屬公有其納稅義務人為管理機關,凡持有已規定地價之土地,除依法課徵田賦者外,於持有期間均應課徵地價稅,納稅義務人如下:

 

一土地所有權人

二土地所有權屬公有時,納稅義務人為管理機關

三、土地所有權屬公同共有時,納稅義務人為管理人

四、設有典權土地,納稅義務人為典權人

五、承領土地,納稅義務人為承領人

六、承墾土地,納稅義務人為耕作權人

七、土地為分別共有者,共有人各按其應有部份繳納

八、土地為信託者,於信託關係存續中,以受託人為納稅義務人

 

 

地價稅的開徵期間為每年的111日至1130日,徵收期間為當年的11日至1231日,根據稅法規定,納稅義務基準日 (831) 當天土地登記簿上所記載的土地所有權人或典權人,為當年地價稅的納稅義務人。

 

文章: 蓮花地政士事務所 104/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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