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用住宅地價稅要件

 

設籍要件:

土地所有權人、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即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或其直系親屬之任何一人之戶籍設於該地即可。惟直系親屬包含直系血親和直系姻親(註)。惟兄弟姊妹屬於旁系親屬非直系,如以兄弟姊妹設籍仍不可適用自用住宅。而設籍之時間,以申請時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時,有上述人員設籍即可。

 (註)直系姻親,以下就三種直系姻親之類別舉例說明:
(一)血親之配偶:如父或母之配偶(即繼父母)、祖父母之配偶(即繼祖父母)、曾祖父母之配偶(即繼曾祖父母),或子女之配偶(媳婦、女婿)、孫子女之配偶(孫媳婦、孫女婿)、曾孫子女之配偶(曾孫媳婦、曾孫女婿)。
(二)配偶之血親:即配偶之父母(翁姑、岳父母)、祖父母、曾祖父母或配偶之子女(繼子女)、孫子女(繼孫子女)、曾孫子女(繼曾孫子女)。
(三)配偶之血親之配偶:即配偶之父母(祖、曾祖父母)之配偶(即配偶之繼父母、繼祖父母、繼曾祖父母)、或配偶之子女(孫、曾孫子女)之配偶(即繼子女、繼孫子女、繼曾孫子女之配偶)。

 二 需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

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或其直系親屬之任何一人之戶籍設於該地,但有出租於他人者則不為自住。出租認定上,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或其直系親屬以外之他人於該址設立戶籍,但經土地所有權人或該設籍之他人說明,填具申請書表示確無租賃之事實者,仍得認定無租賃之情事。又或者以綜合所得稅內有無租賃所得資料予以認定有無出租。而供營業使用之土地,如暫時停止營業且符合其他自用住宅用地要件,亦得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

 三 面積之限制:

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公畝部份(約90.75坪)、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公畝部份(約211.75坪)部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若同一土地所有權人同時分別在都市土地及非都市土地內有自用住宅用地時,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者,得在面積規定限度內同時依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四 處數之限制:

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以1處為限。而土地所有權人與其直系尊親屬或已成年直系親屬,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則不受限於一處。若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撫養親屬,在土地稅法施行區域內申報1處以上自用住宅用地者,依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29條規定(103.01.13修正),以土地所有權人擇定之戶籍所在地為準;土地所有權人未擇定者,其適用順序如下:
(1)土地所有權人之戶籍所在地。
(2)配偶之戶籍所在地。
(3)未成年受扶養親屬之戶籍所在地。
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或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分別以所有土地申請自用住宅用地者,應以共同擇定之戶籍所在地為準;未擇定者,應以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申請當年度之自用住宅用地地價稅最高者為準。
第一項第三款戶籍所在地之適用順序,依長幼次序定之。

 五 產權限制:

土地上之建築改良物為土地所有權人、配偶、直系親屬所有者為限(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4條)

 六需土地所有權人提出申請:

若土地所有權人未提出申請,稽徵機關並不主動按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
 

文章: 蓮花地政士事務所     104/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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