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留待繼承時移轉
由於土地在一般遺產規劃中為較不容易移轉的財產。土地增值稅如果沒有減免之規定,其稅率最高高達40%,而遺產稅之稅率現今為10%。所以大多數的土地移轉規劃會建議土地留待繼承時移轉。
以下以繼承方式移轉可能有下列規劃:
一、保險保單移轉繼承人繳納不出遺產稅之風險
繼承人於繼承事實發生後如果取得土地並加以處分,其必須完納遺產稅,換句話說,繼承人可能有繼承事實發生後繳納不出遺產稅的風險。利用保險可以預留稅源,以防未來繳不出保險費的風險。
二、以公設地抵繳遺產稅
遺產稅金額超過30萬以上,且繼承人或受贈人名下無現金,得以實物抵繳的方式繳納遺產稅。目前公共設施保留地屬於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之課徵標的物,可以實物抵繳遺產稅。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售價較公告現值為低。被繼承以自己名義購入公共設施保留地,待繼承發生時,可由繼承人申請抵繳遺產稅。 惟自98年1月21日修正公布,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44條規定,其屬於不易變價及保管,只能按比例抵繳,其節稅效益已經大幅縮水。
三、以舉債購入不動產
而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未償之債務,具有確實之證明者」應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免徵遺產稅。因此尚有以負債規劃的空間。
被繼承人生前向銀行借入款項並購入土地等不動產,因借款以實際金額估價,土地以公告土地現值估價,所以會產生節稅效果。然而借款需支付利息,如果被繼承人壽命越長,規劃成本會越高,利息最後逐漸增大,也會使得整個規劃轉為不利。並其轉投資的不動產仍要課徵遺產稅。因此因審慎評估其其利息支出是否小於節稅金額才有規劃利益。
四、購入保險
依遺贈稅法16條第9款規定「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軍、公教人員、勞工
或農民保險金額及互助金,不計入遺產總額。其詳細內容請見「保險節稅」
蓮花地政士事務所 104/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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