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年(2015) 遺產稅適用免稅額與扣除額一覽表
項 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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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104年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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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稅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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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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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除額 |
配偶扣除額 |
493萬 |
註1 |
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 |
50萬 |
註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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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扣除額 |
123萬 |
註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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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扣除額 |
618萬 |
註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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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被繼承人扶養之兄弟姊妹、祖父母扣除額 |
50萬 |
註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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喪葬費扣除額 |
123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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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用地扣除額 |
農業用地可全數扣除 |
註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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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速繼承扣除額 |
死亡前6年內繼承之財產扣除80%; 死亡前7年內繼承之財產扣除60%; 死亡前8年內繼承之財產扣除40%; 死亡前9年內繼承之財產扣除20%; |
註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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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納之稅捐、罰鍰扣除額 |
1. 罰單所記載之金額 2.地價稅、房屋稅可按比例扣除 |
註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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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償債務扣除額 |
按債務金額扣除 |
註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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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遺屬及管理遺產扣除額 |
按實際支出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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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計入 |
被繼承人日常生活必需之器具及用具 |
89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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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繼承人職業上之工具 |
50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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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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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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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1配偶扣除額:
(1)配偶如果拋棄繼承權不可以扣除 (2)被繼承人如果是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的國民或外國人時,雖然遺有配偶,但是不可以享有配偶扣除額
註2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
(1)如果有未滿20歲的繼承人,可以按其年齡屆滿20歲每年家扣50萬,不滿1年或餘數不滿1年時,以1年計算。 (2)親等較近的繼承人如果全部拋棄繼承,由次親等的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時,扣除的數額以拋棄繼承前原來可以扣除的數額為限。 (3)繼承人如果有人拋棄繼承,其扣除額不可以扣除 (4)被繼承人如果是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的國民或外國人時,不可以扣除 (5)代位繼承不論人數,扣除額都可以扣除 (6)歸化他國國籍的繼承人也可以享受扣除額
註3父母扣除額:
(1)父母如果拋棄繼承權時,不可以扣除 (2)被繼承人如果是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的國民或外國人時,不可以扣除(3)父母並非繼承人也可以每人扣除123萬
註4身心障礙扣除額:
申報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者,應檢附重度、極度身心障礙手冊影本或專科醫生診斷證明書影本 (2)繼承人拋棄繼承權時,不可以扣除 (3)申報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只限於被繼承人的配偶、父母及直系血親卑親屬 (4)被繼承人如果是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的國民或外國人時,不可以扣除
註5受被繼承人扶養之兄弟姊妹、祖父母扣除額:
(1)兄弟姊妹或祖父母繼承人拋棄繼承權時,不可以享受扣除額。(2)被繼承人如果是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的國民或外國人時,不可以扣除(3)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是指未滿20歲或滿20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或因無謀生能力,受被繼承人扶養者,每人可至遺產總額中扣除50萬;兄弟姊妹中如有未滿20歲,並可以按其年齡屆滿20歲之年數,每年加扣50萬元。被繼承人的祖父母是指年滿60歲,或未滿60歲而無謀生能力,受被繼承人扶養者。
註6農業用地扣除額:
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規定,繼承之農業用地免徵遺產稅,但繼承人自承受之日起5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者,應追繳應納稅賦。
註7快速繼承扣除額:
被繼承人死亡前之財產必須已經完納遺產稅才可以扣除。
註8未納之稅捐、罰鍰扣除額:
被繼承人死亡年度在國內發生的地價稅、房屋稅…等,可以按其生存其間占課稅期間之比例扣除。
註9未償債務扣除額:
被繼承人死亡前之未償債務,有確實的證明文件者,例如尚未清償的銀行貸款、信用卡款項、已開出的支票…等,繼承人可列報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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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
左列各款,應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免徵遺產稅︰
一、被繼承人遺有配偶者,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四百萬元。
二、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者,每人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四十萬元。其
有未滿二十歲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二十歲之年數,每年加扣四十
萬元。但親等近者拋棄繼承由次親等卑親屬繼承者,扣除之數額以拋
棄繼承前原得扣除之數額為限。
三、被繼承人遺有父母者,每人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一百萬元。
四、第一款至第三款所定之人如為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三條規定之重度以
上身心障礙者,或精神衛生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之病人,每人得再加
扣五百萬元。
五、被繼承人遺有受其扶養之兄弟姊妹、祖父母者,每人得自遺產總額中
扣除四十萬元;其兄弟姊妹中有未滿二十歲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
二十歲之年數,每年加扣四十萬元。
六、遺產中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由繼承人或受遺贈人
承受者,扣除其土地及地上農作物價值之全數。承受人自承受之日起
五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
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
作農業使用情事者,應追繳應納稅賦。但如因該承受人死亡、該承受
土地被徵收或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者,不在此限。
七、被繼承人死亡前六年至九年內,繼承之財產已納遺產稅者,按年遞減
扣除百分之八十、百分之六十、百分之四十及百分之二十。
八、被繼承人死亡前,依法應納之各項稅捐、罰鍰及罰金。
九、被繼承人死亡前,未償之債務,具有確實之證明者。
十、被繼承人之喪葬費用,以一百萬元計算。
十一、執行遺囑及管理遺產之直接必要費用。
被繼承人如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或非中華民國國民
者,不適用前項第一款至第七款之規定;前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之扣
除,以在中華民國境內發生者為限;繼承人中拋棄繼承權者,不適用前項
第一款至第五款規定之扣除。
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 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由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承受者, 其土地及地上農作物之價值,免徵遺產稅,並自承受之年起,免徵田 賦十年。承受人自承受之日起五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且 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 內已恢復作農業
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者,應追繳應納稅賦。但如因該承受人
死亡、該承受土地被徵收或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者,不在此限。
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贈與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 條所定繼承人者,其土地及地上農作物之價值,免徵贈與稅,並自 受贈之年起,免徵田賦十年。受贈人自受贈之日起五年內,未將該土 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 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者 ,應追繳應納稅賦。但如因該受贈人死亡、該受贈土地被徵收或依法 變更為非農業用地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繼承人有數人,協議由一人繼承土地而需以現金補償其他繼承 人者,由主管機關協助辦理二十年土地貸款。 【營利事業給付因死亡而退職之員工退(離)職金慰勞金撫卹金及喪葬費 之相關課稅規定】
二、營利事業給付因死亡而退職之員工退(離)職金、慰勞金、撫卹金,係屬死亡人遺族之所得,免予計入死亡人之遺產總額;至死亡人之遺族對於該項退(離)職金、慰勞金、撫卹金應否申報綜合所得稅,則須依照所得稅法第4條第4款(編者註:並依同法第14條第1項第9類)之規定,依法徵免所得稅。三、另營利事業給付死亡員工之喪葬費,仍應併入死亡員工之遺產總額計徵遺產稅。(財政部86/09/04台財稅第861914402號函)
【於所得稅法第125條之1公布生效前死亡而繼承人領取被繼承人生前溢繳之稅款非屬遺產】
納稅義務人於增訂所得稅法第125條之1公布生效前死亡,其繼承人依「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辦理發還勞工退休金等所得溢繳稅款作業要點」規定,領取被繼承人生前溢繳之稅款,尚非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條規定之被繼承人死亡時遺有之財產,稽徵機關無須依該法條之規定補徵遺產稅。(財政部87/12/30台財稅第871970181號函)
蓮花地政士事務所 更新1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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