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目 |
應課贈與稅 |
贈與 |
財產所有人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予他人,經他人允受之行為 |
視同贈與 |
(1)在請求權時效內無償免除或承擔債務者,其免除或承擔的債務。
(2)以顯著不相當的代價,讓與財產、免除或承擔債務者,其差額部份。
(3)以自己的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者,該資金視同贈與;若該財產為不動產者,則為不動產。
(4)因顯著不相當的代價,出資為他人購置財產者,其出資與代價的差額部份。
(5)為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行為能力人所購置的財產,視為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的贈與。但能證明支付之款項屬於購買人所有者,不在此限。
(6)二以內親屬間財產的買賣視同贈與,但能提出確實已支付價款的證明,且已支付的價款並非由出賣人借貸,或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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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益信託 |
(1)約明定信託利益之全部或一部之受益人為非委託人者,視為委託人將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贈與該受益人,依本法規定課徵贈與稅
(2)約明定信託利益之全部或一部之受益人為委託人,於信託關係存續中,變更為非委託人者,於變更時,適用前項規定課徵贈與稅
(3)係存續中,委託人追加信託財產,致增加非委託人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者,於追加時,就增加部分,適用第一項規定課徵贈與稅
(4)之納稅義務人為委託人。但委託人有第七項第一項但書各款情形之一者,以受託人為納稅義務人。 |
「視同贈與」和「贈與」之間最大的不同,是「視同贈與」經稅捐機關發現後將會通知贈與人,可以在10天內補報贈與稅,逾期未補報才構成漏報;不像「贈與」只要逾期未報就會因漏報被處罰。原則上,「視同贈與」對納稅義務人而言較為有利。
資料來源: 財政部 104/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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