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設巷道或既成道路無法抵繳遺產稅

遺產稅應納稅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納稅義務人繳納現金確有困難時,得於繳納期限內向所轄稽徵機關申請辦理以課徵標的物抵繳遺產稅款,為遺產及贈與法第三十條所明訂。


國稅局表示,稽徵機關在受理抵繳時,常發生納稅義務人以遺產中之道路土地來申請,因道路土地分兩種,一種依都市計畫法劃定,另一種為私設巷道或既成道路,如依都市計畫法劃定之道路用地,依稅法規定准予抵繳,但如以私設巷道或既成道路來辦理抵繳,因該等土地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六條第十二款所稱的「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依法條規定不計入遺產總額內課稅,所以私設巷道或既成道路並不屬於「課稅標的物」,而且不被認為符合「易於變價或保管之實物」之條件,依同法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不能抵繳遺產稅,過去以低價購入既成道路土地來抵繳遺產稅的節稅規劃已不可行。

但是所得稅法第十七條規定,對政府的捐贈,可以在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以「列舉扣除額」方式全額申報扣除,即可以在計算綜合所得淨額時同額減除,使得納稅義務人可以低價購入既成道路土地捐贈給地方政府,再以捐贈之既成道路公告現值等值之捐贈證明,在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
,以列舉扣除額方式申報扣除,達到少繳綜合所得稅的節稅目的,當然有一個先決條件,那就是購入既成道路土地的價格必須遠低於既成道路土地的公告現值,愈低愈能發揮節稅效果。

道路用地(屬於公共設施保留地)

既成巷道、私設道路

(屬於供公眾通行之道路)

  1. 免遺產稅、贈與稅
  2. 符合條件可以抵稅

不計入遺產總額課稅 ,不可以抵稅

資料來源財政部 104/06/28

 

法令依據

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公共設施保留地......因繼承或因配偶、直系血親間之贈與而移轉者,免徵遺產稅或贈與稅。」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12款:「被繼承人遺產中經政府闢為公眾通行道路之土地或其他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經主管機關證明者,不計入遺產總額。但其屬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部分,仍應計入遺產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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