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設定抵押權時房屋土地未併同拍賣

 

民法876條第1:「設定抵押權時土地及其土地上之建築物同屬一人所有而僅以土地或僅以建築物為抵押者於抵押物拍賣時視為已有地上權之設定。」2:「設定抵押權時,土地及其土地上之建築物,同屬一人所有,而以以土地及建築物為抵押者,如經拍賣,其土地與建築物之拍定人各異時,適用前項之規定。」

 

此法定地上權之規定,在土地和房屋同屬一人所有,而僅以土地或建物設定抵押權而拍賣,此時建物拍定人或原所有權人取得對土地的法定地上權。取得土地之所有權人必須接受房屋繼續存在,取得土地所有權人僅能按民法第876條第1項後段規定,請求給付地租。(地租、期間及範圍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得申請法院以判決定之)

 

()未設定抵押權之房屋土地未併同拍賣視佔有人是否有合法權源而定

 

(1)無權占有建築物所有人如果是無權占有拍定人得依民法767條物上請求權規定請求拆屋還地

 

(2)有權占有情形 

民法866條規定:「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於同一不動產上得設定地上權或其他權利,但抵押權不受影響」抵押權人屆期債權未滿足(所有權人債務不履行) ,實行抵押權拍賣抵押物時,因有地上權典權租賃權以使用收益為目的之物權存在,導致無人應買,或出價不足清償抵押權時,執行法院得除去該負擔,重行估價拍賣。

 

土地法》第104條:「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房屋出賣時,基地所有權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其順序以登記之先後定之。」此等物權效力之優先購買權,於拍定人拍定後,法院會通知優先購買權人,優先購買權人於10日內如不表示優先承買之權,則視為放棄。因此拍定人需等待優先購買權人放棄優先購買權,始取得土地所有權。此外,取得土地所有權者,不能請求拆屋還地,僅得向其請求地租,因此對於此等拍賣案件,不可不慎

 

而依上述民法第866條之規定,上述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有優先購買之權之前提,為未設定抵押權之房地遭拍賣。或者是該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於抵押權設定前已經存在,否則該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仍存續於拍定後拍賣物上,由拍定人承受。

 

 

文章蓮花地政士事務所 104/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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