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設定抵押權時,房屋、土地未併同拍賣:
依《民法》第876條第1項:「設定抵押權時土地及其土地上之建築物,同屬一人所有,而僅以土地或僅以建築物為抵押者,於抵押物拍賣時,視為已有地上權之設定。」第2項:「設定抵押權時,土地及其土地上之建築物,同屬一人所有,而以以土地及建築物為抵押者,如經拍賣,其土地與建築物之拍定人各異時,適用前項之規定。」
此法定地上權之規定,在土地和房屋同屬一人所有,而僅以土地或建物設定抵押權而拍賣,此時建物拍定人或原所有權人取得對土地的法定地上權。取得土地之所有權人必須接受房屋繼續存在,取得土地所有權人僅能按民法第876條第1項後段規定,請求給付地租。(地租、期間及範圍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得申請法院以判決定之)
(二)未設定抵押權之房屋土地,未併同拍賣,視佔有人是否有合法權源而定:
(1)無權占有:建築物所有人如果是無權占有,則拍定人得依《民法》第767條物上請求權規定,請求拆屋還地。
(2)有權占有情形:
依《民法》第866條規定:「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於同一不動產上得設定地上權或其他權利,但抵押權不受影響」。抵押權人屆期債權未滿足(所有權人債務不履行) ,實行抵押權拍賣抵押物時,因有地上權、典權、租賃權…以使用收益為目的之物權存在,導致無人應買,或出價不足清償抵押權時,執行法院得除去該負擔,重行估價拍賣。
《土地法》第104條:「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房屋出賣時,基地所有權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其順序以登記之先後定之。」此等物權效力之優先購買權,於拍定人拍定後,法院會通知優先購買權人,優先購買權人於10日內如不表示優先承買之權,則視為放棄。因此拍定人需等待優先購買權人放棄優先購買權,始取得土地所有權。此外,取得土地所有權者,不能請求拆屋還地,僅得向其請求地租,因此對於此等拍賣案件,不可不慎。
而依上述《民法》第866條之規定,上述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有優先購買之權之前提,為未設定抵押權之房地遭拍賣。或者是該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於抵押權設定前已經存在,否則該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仍存續於拍定後拍賣物上,由拍定人承受。
文章:蓮花地政士事務所 104/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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