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法規定之保險費扣除額,要保人與被保險人應為同一申報戶,始得扣除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有關列報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人身、勞工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費及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扣除額,被保險人應與要保人為同一申報戶,並應就每一被保險人實際發生之保險費分別計算可扣除之金額。
該局指出,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2規定:「保險費: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之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費,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不超過2萬4千元為限。但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不受金額限制。」,近來發現有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本人、配偶及扶養親屬人身及勞工保險之保險費,惟查納稅義務人所檢附之保險費繳納證明單中,有部分單據之被保險人係納稅義務人之其他直系親屬,其要保人並非與納稅義務人為同一申報戶,經該局剔除該部分列報之保險費。
該局進一步指出,要保人係向保險公司申請訂立契約之人,負有善盡告知義務以及繳交保險費義務;被保險人係保險契約所保障之個人或團體;而依保險法規定,要保人可以為本人或對被保險人有保險利益之人。又現行所得稅法列舉扣除保險費之規定,有關每人每年扣除限額以24,000元為限,其中「每人」係指保險契約所保障之個人即「被保險人」而言,故稽徵機關計算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之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不含全民健保保費)之保險費,應就每一被保險人實際發生保費金額分別計算限額,且要保人與被保險人必須為同一申報戶,始得列舉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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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保人非被保險人 保單遺產課稅大不同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約定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不計入遺產總額」的規定,指的是要保人與被保險人同一人時,當被保險人萬一不幸發生意外死亡時,受益人領取的保險金可免計入要保人遺產課稅;反之,要保人與被保險人不同人時,如要保人死亡,其以他人為被保險人購買之保險,該保單價值即屬具有財產價值之權利,為被繼承人的遺產,應依規定列入遺產課稅。

南區國稅局日前查核某件王姓被繼承人遺產稅申報案,王先生在死亡前2年內出售多筆土地,收取價款多達3千餘萬元,可是,其繼承人卻申報王先生遺留存款僅1千餘萬元,因二者金額差異甚大,經該局詳細追查土地價款資金去向,發現王先生在生前為其配偶及子女投保多筆壽險,王先生雖然是要保人,被保險人卻為其配偶及子女,也就是說要保人與被保險人為不同人,要保人死亡並不會涉及保險給付,反而是王先生為其配偶及子女投保的保單價值屬要保人(王先生)的遺產,該局最後按王先生死亡時保單價值2千餘萬元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及裁處罰鍰。

南區國稅局提醒民眾,要保人如非被保險人,當要保人死亡時,不適用不計入遺產總額之規定,其保單價值應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民眾宜詳加留意,以免遭查獲補稅並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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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財產之移動具有下列情形者,以贈與論,應課徵贈與稅

 

1.在請求權時效內無償免除或承擔債務者,其免除或承擔的債務

 債權人在請求權時效尚未消滅前無償免除債務人之債務或由第三人承擔債務人之債務者,其性質和贈與無異,故應課徵贈與稅以防稅捐之逃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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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公共設施保留地之使用

減免規定

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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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張生存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要實際移轉財產予被繼承人之配偶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之1規定:「被繼承人之配偶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主張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者,納稅義務人得向稽徵機關申報自遺產總額中扣除。納稅義務人未於稽徵機關核發稅款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之日起一年內,給付該請求權金額之財產予被繼承人之配偶者,稽徵機關應於前述期間屆滿之翌日起5年內,就未給付部分追繳應納稅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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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剩餘財產請求權?要件為何?

民法第1030-1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 , 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左列財產不在此限

(1)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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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設巷道或既成道路無法抵繳遺產稅

遺產稅應納稅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納稅義務人繳納現金確有困難時,得於繳納期限內向所轄稽徵機關申請辦理以課徵標的物抵繳遺產稅款,為遺產及贈與法第三十條所明訂。


國稅局表示,稽徵機關在受理抵繳時,常發生納稅義務人以遺產中之道路土地來申請,因道路土地分兩種,一種依都市計畫法劃定,另一種為私設巷道或既成道路,如依都市計畫法劃定之道路用地,依稅法規定准予抵繳,但如以私設巷道或既成道路來辦理抵繳,因該等土地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六條第十二款所稱的「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依法條規定不計入遺產總額內課稅,所以私設巷道或既成道路並不屬於「課稅標的物」,而且不被認為符合「易於變價或保管之實物」之條件,依同法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不能抵繳遺產稅,過去以低價購入既成道路土地來抵繳遺產稅的節稅規劃已不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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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2015) 遺產稅適用免稅額與扣除額一覽表

  

 

103,104年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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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遺產稅

免稅額

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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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稅稅基

遺產淨額 = 遺產總額-免稅額-扣除額

稅率

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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